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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纠纷
国际商事纠纷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由于贸易、投资、合同、运输等商业活动产生的争议。这些争议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具有跨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 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需要遵循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在相关国家或地... 更多>

国际商事纠纷

  • 国际上关于争议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和成因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界定所谓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指的是依据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范围。换句话说,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仲裁事项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某一事项进入仲裁程序必须得到当事人和法律的双重授权,并且当事人的授权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以内。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是仲裁制度的基础问题,影响到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与仲裁裁决的合法有效性,对于完善仲裁制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商事联系的日益紧密,仲裁作为最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得到官方和社会的认可,在国际商事领域和各国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鼓励、支持仲裁的政策被普遍采用的今天,各国也在通过不断调整本国仲裁的解决纠纷的范围来适应这一浪潮,不仅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显著增多,而且可仲裁事项的类别亦越来越多样化。许多传统的不可仲裁的事项已经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正在向可仲裁的方向演变。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不断扩大对大部分国家而言,仲裁和制度的发展史实际就是仲裁范围不断扩张的历史,可仲裁的争议事项越来越多,只有原来不可仲裁的争议、旧的仲裁法上没有明确涵盖的新型争议变得可以仲裁,罕见的是原来可仲裁而在新的仲裁法上却不可仲裁的事项。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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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拖延仲裁程序的法律思考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仲裁的主要优势在于其程序灵活简便,结案快捷,费用低廉。然而,来自各个方面的拖延构成了对仲裁正当程序的严峻挑战。为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维系仲裁的质量和生命力,必须研究和建立一整套机制,防止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对仲裁程序进行拖延。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制订或修订其仲裁立法,各仲裁机构也纷纷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以减少对仲裁程序的拖延。本文针对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拖延仲裁程序的现象,通过研究仲裁的有关基本理论,并结合实践经验,在比较研究各国仲裁立法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探讨了防止拖延仲裁程序的措施,进而对今后的立法提出了建议。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在第一部分首先阐明了仲裁在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性安排,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契约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随后讨论了仲裁规则的契约性质:仲裁规则是当事人约定或选定的进行仲裁程序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定和原则,它经当事人在合同或仲裁协议中约定或援引已并入其中并成为合同或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因此具有合同义务的性质。鉴于仲裁和仲裁规则具有契约性质,拖延仲裁程序当然具有违约性质。文章第二部分列举了在实践中拖延仲裁程序的各种表现,诸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拖延或拒绝
    2023-06-06
    324人看过
  • 为什么要仲裁
    国际商事纠纷
    为什么要仲裁为什么要仲裁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已成为解决这种争议被普遍采用的方式。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省,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从而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并采用。中国一向提倡并鼓励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早在1956年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便已宣告成立。40多年来,中国的涉外仲裁事业获得长足进展,成绩显著。现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裁决的公正性得到国内外的一致公认,案件的当事人涉及到世界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已成为世界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为什么要仲裁为什么要仲裁
    2023-06-06
    251人看过
  • 仲裁可以进行合并审理吗
    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申请请求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什么情形下应合并审理并无十分确切的规定。因此,仲裁委是否进行合并审理,还要看当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无地方法规,则决定权还是在仲裁委手上。仲裁中合并审理的分类1、仲裁事项的合并与仲裁案件的合并就仲裁中的合并而言,理论上首先可以分为仲裁事项的合并与仲裁案件的合并。前者指的是在一个案件中,围绕着当事人提出仲裁事项是否超出了仲裁条款进行审查.对于和仲裁条款约定的事项有密切联系的,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市理。后者指的是不同的仲裁案件,其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的,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情况。2、仲裁事项合并下的再分类在实践中,通常见的最多的是请求事项与反请求事项合并审理。反请求在国际商事仲裁运用极广,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木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即使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
    2023-06-04
    172人看过
  • 在仲裁中提起答辩及反请求应该怎么做
    1、答辩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机构或申请人寄交的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陈述的事实各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仲裁答辩书的格式要求一般与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基本相同。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应按照各仲裁机构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的时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秘书处转来的申请书之后30天内提交答辩,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2)对于据以提出请求的有关争议的性质及情况的评论;3)对于请求的意见;4)对于申请人在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面所提建议的任何评论,以及自己按照这些条款要求所指定的仲裁员人选;以及5)关于仲裁地、法律适用规则和仲裁语文的评论。”2、反请求反请求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
    2023-05-31
    118人看过
  • 在仲裁中提起答辩及反请求应该怎么做
    1、答辩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机构或申请人寄交的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陈述的事实各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仲裁答辩书的格式要求一般与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基本相同。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应按照各仲裁机构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的时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秘书处转来的申请书之后30天内提交答辩,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2)对于据以提出请求的有关争议的性质及情况的评论;3)对于请求的意见;4)对于申请人在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面所提建议的任何评论,以及自己按照这些条款要求所指定的仲裁员人选;以及5)关于仲裁地、法律适用规则和仲裁语文的评论。”2、反请求反请求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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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对国际商事纠纷可仲裁性的理由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只适用于具有一定特征的纠纷,这是各国仲裁法和相关国际立法所公认的原则。换言之,仲裁员不得对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行使实质性管辖权。仲裁员或法院必须首先确定相关争议是否在仲裁范围内,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就是所谓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简言之,可仲裁性问题实际上是国家对仲裁范围的限制,即有些争端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有些争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将仲裁协议的事项限制为“商业问题或其他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问题”。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了商业保留。其缔约国可声明“本公约仅适用于根据其国内法属于商业性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端,不论其是否为合同性的”,从而将非商业性争端排除在《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约37%的缔约国,包括美国、加拿大、韩国和中国等主要贸易国,通过了这项保留。可以看出,这些普遍性条约并未对可仲裁性和不可仲裁性进行具体划分,因为可仲裁性的背后是一国的公共政策,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概念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的公共政策限制。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其公共政策决定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问题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根据仲裁制度的特殊性和现行国际惯例,,各国在确定仲裁管辖范围时形成了若干原则:(1)仲裁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主体;(2)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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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际商事纠纷可仲裁范围的扩大趋势
    国际商事纠纷的可仲裁事项与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现有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没有对其作出统一的规定,主要是由各国关于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1]根据各国的相关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的,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范围仅限于具有某些特征的纠纷[2],而证券交易、反垄断和知识产权等事项属于传统的非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的程度增加,国际商事纠纷增多。为了尽快解决这些纠纷,促进国际经济健康发展,各国对仲裁的政策逐步放宽,各国对仲裁的支持也在增加,,最近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可仲裁性问题脱离了公共政策的概念,[3]因此,国际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许多传统的不可仲裁事项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或者正朝着可仲裁的方向发展。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国际商事争议仲裁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对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一简要评述。国际商事纠纷仲裁范围的立法趋势一般来说,各国的仲裁立法大多将可仲裁纠纷限定为商事纠纷,因此非商事纠纷属于非仲裁纠纷[4],在可仲裁的商事纠纷方面,首先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比较狭窄的范围,即涉及证券交易,反垄断,知识产权,破产纠纷等事项,,长期被排除在仲裁机构管辖范围之外[5]然而,这种情况自1970年代和1980年代以来发生
    2023-05-07
    263人看过
  • 论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范围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已逐渐发展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普遍方式。在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时,纠纷本身能否通过仲裁解决尤为关键。本文从“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出发,探讨了确定“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则,比较了中美两国的法律和实践,提出了确定“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则,并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在证券交易、知识产权纠纷、破产与垄断【关键词】国际业务中的发展与应用;可仲裁性;仲裁范围【编写年份】2010【正文】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涉及国际因素的有关商事纠纷提交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依法进行审理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其中后者根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1]。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它是商人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逐渐得到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承认和保障。与国内诉讼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以其快速性、自主性、灵活性、中立性和保密性等特点,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多,逐渐发展成为国际商事纠纷的共同解决方式。当国际商事纠纷通过仲裁解决时,争议本身能否通过仲裁解决尤为关键,因为根据15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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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新尝试——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调解规则的制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自成立以来,北仲制定了三个目标。首先,北仲应成为最全面贯彻仲裁法精神、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惯例高度融合的仲裁机构。北仲应以自己的实践证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基本原则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是成功的;第二,北仲应成为一个公平、诚信、高效的仲裁机构;第三,北仲应成为一个现代化的仲裁机构,通过管理提高仲裁的效率和效率。新调解规则的特点2007年9月20日,北仲修订了仲裁规则,制定了新的调解规则。这两条规则将于明年4月1日生效。新的仲裁规则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同时,经双方同意,外国仲裁员增加的报酬可计入仲裁费用。新的调解规则更多地借鉴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和《调解规则》,后者更接近于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一些常见做法。1、调解受理的范围不受书面协议的限制。无论是否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仲调解,只要双方同意调解,即可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甚至不受仲裁范围的限制,如医疗事故赔偿,只要双方愿意,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2.调解人实施推荐制度。北忠为双方提供了一份推荐调解人名单。当事人可以选择名单内或名单外的调解人,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保证调解质量,国外一些调解机构要求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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