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包括争议金额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不必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5、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6、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7、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例外
关于诉讼主体的除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此条,劳动者一旦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该仲裁裁决即失效。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裁决是先生效,而因劳动者的提起诉讼而失效。这显然与非一裁终局的仲裁案件中裁决因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导致裁决自始至终未生效有明显的不同。
此条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只有劳动者才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而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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