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
1、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留置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留置权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
留置权人的法律权利有:留置物占有权、优先受偿权、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物变价权。留置物占有权是指留置权人,可以对该物按照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继续占有。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如果同一财产上设立了上述三种权利的,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则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或者先交付的,可以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
留置权特征: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动产属于可以留置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
它们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遗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根据《民法
留置权实现的方式: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3、留置权人可依法拍卖留置物; 4、留置权人可依法变卖留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