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留置权取得的条件有: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经到了清偿期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放弃留置权的原则: 1、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 3、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
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主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债务人按时偿还了债务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
留置权消灭的情况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即债权的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延长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可以因债权人在延长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以满足其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以因为其他原因如混合、抵销、免除等而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消灭,债权自然随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1、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 2、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扣押与留置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移送其他场所扣留,不允许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2、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必须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优先受偿动产的权利; 3、扣押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1、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牵连;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
放弃留置权的原则: 1、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承认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排除留置权。 3、留置是债权人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或者提前放弃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