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准备买卖的房屋属于以下几种,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
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如下: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接管理;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5、已纳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
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质的住房。 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如果合同无效,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房子可以买卖,但对买卖的对象有限制。 通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是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 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又分三种情况:一是本来就有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标准,这时则不能再申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买卖房屋的类型,可以向不同部门投诉。买卖房屋若属于一手房,可以寻找建设局,消协等部门。若属于二手房,则通过法院进行法律诉讼为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类型有不同的投诉方式。若属于合同本身存在法律问题的纠纷,除可提
房屋买卖的手续程序主要包括:1、买方看房;2、与卖方签订意向书并支付定金;3、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预售合同;4、支付首付款;5、支付购房尾款,办理产权过户登记;6、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具体交易程序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双方约定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