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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分包的认定标准

肢解分包的认定标准

2022-04-16 4,330
普法内容
对于肢解分包的认定标准一般是先从其定义进行甄别,指的是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因此只要该肢解分包行为属于多单位的分包与承包,就属于肢解分包。因此对于肢解分包的处理必须按照上述的定义进行界定,从而进行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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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晓雪律师 孔晓雪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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