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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2021-04-26 285
普法内容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为: 1、成立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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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

    2023-11-1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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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人事先占有、移转、留置权的区别?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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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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