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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
赔偿营养费一天的标准一般为20-50元,具体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二是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三是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
营养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受害者的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来确定。当事人身体受伤后需要营养等特殊补充剂辅助治疗的,可以向责任方提出营养赔偿要求。
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二是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三是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法
营养费可以和医药费用一起主张,至于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每个地区不一样,有的法院还是按30或者50一天的标准计算,有的是按伤残等级计算一个范围,法律规定只是说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一般都是只主张,
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
交通事故的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一般会按照根据所在地居民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因为营养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同时也不能从医学角度加以论证事实,所以具体还会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的,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交通事故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对于营养费的主张,实践中需要通过鉴定程序鉴定营养期,然后再按照营养费的标准进行赔偿。无法确定营养费标准的,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事故赔偿费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根据受害者所在医院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的收据确定数额; 2、误工费,根据受害者实际的误工时间和工资来确定,没有工作的,按照受害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给予赔偿;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