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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依法应由公司名册记载的原股东来承担实缴义务。如果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股东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的,无论被质押股权流转至何人手中,质权人都享有追及效力,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
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实缴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但如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该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
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实缴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但如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该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
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实缴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但如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该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
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实缴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但如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该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
国债包销义务由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专业证券公司来承担。国债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
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