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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十四章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不是永久性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
如果是公有居住房,原承租人亡故的,可以由经常居住人户籍所在人继续承租。承租后的房屋的购买权自然属于变更后的承租人。
有居住权的房子可以买卖,但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居住权人还是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将被消灭。但如果是以下房
房屋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居住权人经许可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
从法律角度,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再婚后仍然可以居住。但在现实生活中,再婚的一方虽然拥有居住权,但只能自己在前夫(妻)家居住。 再婚的一方应该和现在的配偶居住在一起。如果再在前夫(妻)家居住,从道义角度
房屋居住权的办理方式如下: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
居住权合同约定的人享有居住权。《民法典》在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法律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有偿地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