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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

2022-09-1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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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8回复

专业分析: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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