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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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公积金提取新规定已更新: 一、绍兴公积金提取条件 1. 购买商品房,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均可提取: (1)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 如果一次性付清房款但未开具不动产发票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付清的收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银行现金缴款单(原件和复印件),并承诺不再凭购房发票申请支取。 (3) 未开具发票但已办理住房贷款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放贷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需提供的表式包括《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2. 购买房改房: 需提供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3. 购买拆迁安置房: 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4. 购买二手房: 需提供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协议和契税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5.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城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并提供购买建设翻建自住住房材料支付凭证作为审批金额的依据、《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6. 大修自住住房: 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二、绍兴公积金提取流程 1. 申请人提交合法有效凭证给单位。 2. 单位进行审核后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章。 3. 申请人持新填表格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申请提取。 4. 中心窗口审核办理并开出转账支票或拨款到申请人的公积金卡账户内。 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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