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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是

2022-07-0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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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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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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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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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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