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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工伤赔偿标准

2022-04-0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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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9回复

专业分析:

如果在工作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属于工伤.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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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一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5.2二级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 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 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5.3三级5.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3.2三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偏瘫肌力3级;4)截瘫肌力3级;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19)双眼矫正视力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25)舌缺损>全舌的2/3;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1)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6)膀胱全切除;37)尘肺叁期;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粒细胞缺乏症;42)再生障碍性贫血;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6)砷性皮肤癌;47)放射性皮肤癌。5.4四级 5,4.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5.4.2四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重度癫痫;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4)单肢瘫肌力≤2级;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肘上缺失;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膝以上缺失;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17)一眼矫正视力18)双眼矫正视力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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