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后房产纠纷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5 10:40:07 57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两种管辖方式。专属管辖适用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33条,以下案件由本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离婚后房产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离婚后房产纠纷选择管辖法院的原则是: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房产是婚前财产,那么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的案件类型,可能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选择管辖法院。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并尽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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