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项目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类别:行政给付
管辖范围:市属企业,驻市中、省直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
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
5、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政办字[2004]6号);
6、《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冀劳社[2004]15号)。
受理条件: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登记的职工发生工伤(亡)或职业病危害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工伤认定决定书》(冀劳社[2004]15号文表4-7);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15号文表5-5);
4、《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冀劳社)》[2004]97号文附件2);
5、《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冀劳社[2004]97号文附件3);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
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或者二次发生工伤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工伤证;
8、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申报;
2、受理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
3、初审责任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异议的,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7、财务科拨付。
承办部门: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路18号社保局办公大楼6楼工伤生育保险科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网上审查相结合
审批权限: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承办人:马向军联系电话:0313-2182808
审核人:陈建民联系电话:0313-2182808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部门内部公开
公开形式:公开栏、工作指南、网上、新闻媒体、文件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工伤职工,严格按政策核定工伤职工待遇。
相对人申诉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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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怎么办理?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30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提出要申请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那么劳动者可以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书出来后,确认为工伤的,劳动者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病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领取时间、条件、程序可以咨询当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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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多久的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71、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2、赔偿时间: 第一,治疗期间费用和一次性性伤残补助金,是在员工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后,60日内下达。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员工进行申请的最后期限。 第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员工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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