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7月23日电今天,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物业保安脱岗致房客被人砍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行凶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之外,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民事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李奇因为怀疑妻子与张国良有染,于2006年4月30日晚上纠集两名男青年持铁锨、砍刀赶到烟台某物业管理公司张国良宿舍内将其砍伤,法医鉴定构成轻伤。2007年4月13日晚上,李奇又闯入张国良妹妹家中,见张国良9岁的外甥女独自在家睡觉,遂强行带到出租房内,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将其奸淫。2007年11月,法院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合并判处李奇有期徒刑八年。事后,张国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李奇为被告。
庭审中,法院查明张国良系来烟台的务工人员,2006年3月起租住烟台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宿舍楼中的一个床位,每月租金50元。物业管理公司在宿舍楼设有门卫,24小时值班。张国良被伤害当晚,门卫脱岗。物业管理公司审理中辩称,公司与张国良只是房屋租赁关系,其不属于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不承担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张国良所受伤害完全系李奇造成,与物业公司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国良的诉讼请求。李奇则以张国良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刘国军俞雅楠)
法官说法
安保不力理应担责
本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主审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奇因故意伤害张国良身体,除已承担刑事责任外,尚应承担赔偿张国良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李奇以张国良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其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涉责任,根据其制定的《租户须知》,物业公司对公寓楼提供安保服务,因此,其对外出租房间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出租房屋行为,法院认定其实际上系从事住宿经营活动。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房客遭受人身损害,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鉴于张国良所受伤害系李奇直接所致,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只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主审法官说,李奇逾期不能偿付上述费用时,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支付。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可以向李奇追偿。(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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