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从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起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因法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或者债权人认为解散事由出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调查后进行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审计业务存在的问题破产清算流程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qingsan)程序后,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的一般有参与破产清算(qingsan)或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两项业务,目前办理上述清算审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清算审计委托不规范
目前,有的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审计业务仍由破产企业委托,破产前后审计一竿子到底,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接管破产企业,指定清算组成员,因此,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或法院授权的清算组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清算结果或清算报表审计报告应直接对法院负责。若法院没有接管,清算组成立前的审计业务,一般可以由企业或董事会委托。
二、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有关法规不够完善
企业宣告破产清算后,它已有别于原有企业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因为,一个继续经营的企业和一个终止经营破产清算的单位,所反映和监督的内容、方法、评价标准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些方面不再适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1997年专门出台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但《暂行规定》在以下方面需要完善。
1.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分类,具有经营核算特征,而缺少破产清算核算特征。如为本企业负债抵押财产、为外企业担保财产、未抵押担保财产等表述。
2.负债类科目分类也应适应法定清偿项目的需要。如应付工资、应付保险费用、应交税金、其他有抵押债务、其他无抵押债务等科目应不再适用。
3.清算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内容与会计科目所能收集与反映的内容繁简应当一致,与破产法规相适应的会计政策应当明确,以防报表反映的随意性。此外,无论会计科目还是报表项目,力求用词准确,与破产企业性质相宜,如资产、负债应称为财产、债务。
4.进入破产程序后,做出债务清偿方案前的实物财产要进行可变现价值评估,评估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价差,实际变现后与评估价又可能出现价差,为有效监控,宜设财产处理价差损益科目详细反映。
5.清算中可能有账外财产收回,也会有账内实物财产盘盈盘亏、报废以及清算财产的重组损失、证据不力及其他原因导致的败诉损失等,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反映这类损失形成原因、处理情况及责任追究索赔情况,以利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执行。
6.清算收入是否完整,有无流失是会计反映与控制及审计监督的重点。如有担保实物财产变价收入、无担保实物财产变价收入、清算资产收回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及其他财产变价收入等宜单设科目汇集。
上述第4、5、6条内容,《暂行规定》纳入清算损益科目核算,反映过于笼统。如果单列收集,月末再汇入清产损益科目核算清算损益,则有利于会计控制和审计监督。
三、应出台破产清算审计准则
目前,由于破产清算审计缺乏审计标准和执业程序规范,清算审计人员各行其是,无法避免随意性,难以保证审计监督质量和效果。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清算审计相关审计准则。在清算审计规范未出台前,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进入破产清算前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审计除增加《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外,其他按会计报表具体审计准则及执业指南执行。
2.参与或承接破产清算,其审计目的、内容、范围根据《破产法》、《公司法》规范以及与法院或清算组达成的业务约定书确定。
3.破产清算年度报表或终结报表的审计除遵循《破产法》、《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外》,应关注账目是否清楚,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合规性,还有破产清算过程中财产的处理、作价,债权清理中诉讼、催收、放弃及债务清偿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流失或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以及投资人或债权人关注的其他问题。
《破产法》及《暂行规定》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其他企业破产行为规范主要是依据《公司法》第八章,会计核算与审计监督方面不可能很具体。清算办法多半依赖企业章程规定,而这些规定的规范性、公正性很难保证。因此,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还有待破产清算法律法规及会计审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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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理的措施包括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综合清欠;鼓励企业发展,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规范债权转让方式;明确分工;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股权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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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的流程是怎样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4程序:一、会做出解散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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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7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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