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出资是否有强制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14:40 165 人看过

1、有以下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分期缴纳出资,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二是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第三,剩余部分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73年内缴清,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该规定已废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同时要注意其他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拍卖法等。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取得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和权利;其中,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投资程序:现金投资存入公司账户;风险投资货币出资:估值-财产验证-财产转让程序-验资认证-申请公司注册

责任:A。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的,除必须足额缴纳外,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b。非货币性出资的实际数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股东应当先行补足,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新股东不承担责任。出资形式是出资证明书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一般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设立。首先,发起人应当分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确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意图。发起人有数名的,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作出发起人会议决议。协议或者决议是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主要规范公司成立后各方的行为,不同于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国外大多数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经过公证,而我国却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批准,并签字盖章,报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必要的行政审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并非都要经过行政审批。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就可以直接登记。我国《公司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事先经有关证券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申请注册。发起人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或者章程时,应当认缴出资。筹建工作顺利,审批手续完备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将全部出资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验资。发起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缴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的成立必然需要一定的营运资金。支付设立公司和开办公司的费用。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实物投资一般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工厂等知识产权为基础。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知识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是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股东也可以以服务和信用方式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劳务和信贷出资;德国股票法;规定:“实物出资或者实物收受,只能是经济价值能够确定的财产。”;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更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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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1日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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