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破产立法债权人会议制度设置思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6:43:36 213 人看过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体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其利益的自治团体。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我国新破产立法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就新破产立法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思路和争议问题作一评述。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资格与权利

(一)债权申报确认与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的关系

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在立法与实践中,一直存在债权人是否必须在其申报的债权得到确认之后才能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不同观点之争。有的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当仅限于债权得到确认者;有的人认为,凡是申报债权者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无需债权得到确认,否则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之前,将会出现所有债权人均无权利参加会议的局面。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规定的债权确认程序和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认定的模式下,这两种观点均不够全面。对债权人参会资格应根据其参加的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还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区别分析。一般而言,对债权的审查、确认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的。所以,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审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1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破产法将债权审查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许多其他国家的破产法则将对债权的审查、确认放在债权人会议之外的专门的债权调查会议上进行(但为方便债权人,债权调查会议可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期进行),得到债权调查会议确认的债权人才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这样设置自然也就不会出现上述争议。这种立法模式显然更为合理,值得我国借鉴。

所谓依法申报债权,既包括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的申报,也包括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依法补报。我国旧破产法第九条曾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视为自动放弃债权。○2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各国破产立法惯例。所以在新破产法草案中对此作了修正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依法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同样可以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7日 02: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公司产权制度新论从法人财产权到法人所有权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是我国立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企业法人财产权做出规定,是我国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进步。但是,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公司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它意味着我国公司产权制度在观念和制度上还很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司产权制度设计不符合产权理论的要求,它不是一种高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普遍存在和上市公司效益的普遍低下就是明证。基于此,有必要运用经济学基本理论,尤其是现代产权经济理论,对《公司法》中的产权制度等问题进行研究。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的确立及理论分歧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理顺产权关系、建立
    2023-06-05
    364人看过
  • 债权人会议职权---新旧《破产法》比较
    1、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三项:(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对于上述第(1)项职权中的审查、确认债权的事项,在实践中,往往是将债权人申报情况或清算组审查核实的结果向债权人公布或在债权人会议上宣读,然后再由债权人表决。由于债权人会议期间短,债权人不可能对债权材料进行一一审查,同时,债权的确认和审查的确又是一项专业的法律事务,而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员法律知识参差不齐,加上债权人之间还可能存在利益纷争,所以,要想达到公平、公正、客观的立法目的,在实务存在相当大的难度。2、新《破产法》相对于旧《破产法》来讲,关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变化体现在两点上:(1)对旧破产法规定的三项职权作出了修改。新破产法改变了旧破产法中由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职权,只是赋予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职权,而对
    2023-04-29
    188人看过
  • 债权人会议职权---新旧《破产法》比较
    1、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三项:(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对于上述第(1)项职权中的审查、确认债权的事项,在实践中,往往是将债权人申报情况或清算组审查核实的结果向债权人公布或在债权人会议上宣读,然后再由债权人表决。由于债权人会议期间短,债权人不可能对债权材料进行一一审查,同时,债权的确认和审查的确又是一项专业的法律事务,而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员法律知识参差不齐,加上债权人之间还可能存在利益纷争,所以,要想达到公平、公正、客观的立法目的,在实务存在相当大的难度。2、新《破产法》相对于旧《破产法》来讲,关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变化体现在两点上:(1)对旧破产法规定的三项职权作出了修改。新破产法改变了旧破产法中由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职权,只是赋予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职权,而对
    2023-04-13
    187人看过
  •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一、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一)意义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谓之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罗马法及德国均未承认此项制度,惟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第1686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第432条)设有规定。台湾民法亦仿法日之例而设有此项制度。[1]此处所提及的传统意义,即主要是指这些国家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具体言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该债权人为避免其债权受侵害,而以自己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二)性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我国学者认为其属形成权。[2]台湾学者则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实体法上之权利,属于类似形成权之管理权或能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3]第一,代位权
    2023-02-17
    412人看过
  •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之比较一、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一)意义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谓之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罗马法及德国均未承认此项制度,惟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第1686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第432条)设有规定。台湾民法亦仿法日之例而设有此项制度。[1]此处所提及的“传统意义”,即主要是指这些国家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具体言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该债权人为避免其债权受侵害,而以自己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二)性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我国学者认为其属形成权。[2]台湾学者则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实体法上之权利,属于类似形成权之管理权或
    2023-04-21
    484人看过
  • 论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中的法律风险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有关人员说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作为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组织的监督管理人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债权人委员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成为橡皮图章,将难以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赋予债权人对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质询的权利,以便债权人在律师的协助下对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
    2023-05-07
    70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债权人会议设置的几个债权主席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20
      1、债权人会议设立一个债权主席。而债权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依法申报债权,并拥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主席需要主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怎样设置破产企业债权?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2-04
      1.启用诉讼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若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拒不归还财产,管理人可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启动诉讼程序追讨。 对外债权清收的力度及效果,会最终影响破产企业本身的债务清偿率,所以对外债权清收是清算过程中不可以忽视的重要环节。 2.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
    • 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合议了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一半以上通过,其代表的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所有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 债权人会议设立几个债权主席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0
      1、债权人会议设立一个债权主席。而债权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依法申报债权,并拥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主席需要主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破产债权人会议会议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27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