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5:11:59 222 人看过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i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末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包括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认定、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的认定、退休工作人员受贿的认定等。可见我国受贿罪的法律认定是相当严苛的,认定过程是十分精密的。希望有关的人员不要铤而走险而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5日 04: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受贿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只要本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已经构成罪行了。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单指他人的行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也属于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上述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财物如果是上交公司、企业或单位的,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将收取的财物归个人所有才构成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收取的财物是否归个人所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二倍。法律规定的受贿罪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下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
    2023-08-17
    382人看过
  • 认定行贿罪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认定行贿罪的条件是怎样的判定行贿犯罪,通常需要满足下列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行贿行为具有故意性质,其动机是向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活动者给予财物;其次,行为人需具备明确的获取不当利益的意图;最后,财物的赠予和职务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此外,行贿金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也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参考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二、认定行贿罪需要哪些证据在对行贿罪作出判定之时,通常需要具备如下类型的证据:1.有关行贿行为的直接证据,例如书面的贿赂协定、银行转账记录、录音或视频资料等。2.证人证词,其中涵盖了行贿者、受贿者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2024-07-31
    124人看过
  • 收受银行卡怎样认定受贿数额?
    受贿行为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一般情况下,只要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的行贿、受贿意思明确(包括明示或暗示)、真实,并将财物交付受贿方占有,受贿行为即已完成。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律师补充:
    2023-05-07
    282人看过
  •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是怎样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是怎样的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的共犯,是毋庸质疑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的共犯,即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资格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非特殊身份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二)1997年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问题,但在刑法分则无特别规定时,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所决定的。参照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和分则中关于贪污罪共犯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仍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
    2023-06-17
    418人看过
  • 如何认定贿赂案件中的受贿与借贷行为?
    受贿与借贷如何界定是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行为人常常采取以借贷名义实施行贿受贿,作为对付检察机关侦查的一种手段,这对案件的定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以至于执法人员认识不一,导致许多案件因此不了了之。侦查机关甄别受贿和借贷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借贷理由是否充分?正常情况下的借贷是因借贷人急需购物或办理某一事项缺少资金才发生的,而以借贷为名的受贿人一般并没有需要借贷的事项,而且受贿人在接受他人钱物的时候,其家庭、个人往往还有着数倍于其所谓借贷金额的存款,或收受贿赂后存放起来数年不使用。如某检察院办理的朱某受贿一案:朱某是某县一部门的领导,在单位发包工程过程中,非法收受包工头贿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朱某为了防备纪委、检察院的调查,故意向包工头写了一张借条,借款的理由是家里买房子用。朱某收受后,并没有把这1万元钱用于买房子,而是与其他受贿款一起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放在自己办公室,连
    2023-06-11
    428人看过
  • 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原则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50万元)1、数额较大:3万元数额<20万元2、其他较重情节:1万元数额<3万元情节如下:(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同“贪污”(二)至(六)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1、数额巨大20万元数额<300万元2、其他严重情节10万元数额<20万元,情况同上(一)至(四)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1、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数额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元数额<300万元,情况同(一)至(四)四、死刑300万元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五、死缓符合死刑条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
    2023-07-17
    468人看过
  • 商业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一、商业行贿的危害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根据《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制度的危害表现在: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
    2023-03-19
    128人看过
  • 行贿行为认定的要件是什么?
    一、行贿行为认定的要件是什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二、单位行贿与行贿罪的区别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
    2024-02-02
    301人看过
  • 怎样处理行贿与受贿?受贿“索而不取”如何认定
    一、怎样处理行贿与受贿行贿罪和受罪属于对象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单独处罚其中的一方。不能因为受贿行为的程度严重,就认定是行贿罪,也不能因为行贿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受贿行为而如实交代了行贿的事实,就认定为无罪。但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有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而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财物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依然是索取贿赂。再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却构成了行贿罪。又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的,不构成受贿罪。二、受贿“索而不取”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
    2023-02-09
    318人看过
  • 受贿罪的两种具体行为方式是怎样的
    受贿罪的两种具体行为方式:(1)索取贿赂;(2)收受贿赂。《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4-05-08
    469人看过
  • 受贿罪怎样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贿罪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由故意构成的。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观点之争刑法学界对受贿罪构成要件中是否应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观点,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否定说认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应当取消。主要理由是:第一,众所周知,受贿的实质是以权谋私,即凭借自己的职权、职务、地位产生的制约关系和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仅此一点就足以充分反映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构成职务上的腐败行为,并不在于是否因受贿而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否,以及谋取什么利益,只能成为影响受贿危害程度的一个因素,不能
    2023-07-10
    401人看过
  • 行贿房屋受贿未遂是怎样的
    一,行贿房屋受贿未遂是怎样的行贿人实际交付了财物,并提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应为行贿罪的未遂。至于行贿人所希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的认定。1.否定说。认为行贿罪不存在未遂问题。即只要行贿人实施了给付财物的行为,不管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收受,都应认定为既遂。因为,行贿罪在客观方面所要求的客观行为即给予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2.肯定说。认为行贿罪有未遂问题。理由是行贿罪既然是一种故意犯罪,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规定的构成犯罪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一般原则,同样也应当适用于行贿罪。3.区别说。认为行贿罪未遂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行为虽然是行贿罪未遂,但行贿数额可以确定的行贿罪未遂,这种情况应按行贿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着手实施行贿行为,但行贿数额无法具体确定的行贿罪未遂,此种情况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贿罪未遂
    2023-06-03
    79人看过
  • 受贿罪中的“事前受贿”行为
    事前受贿行为是指行为人未就职就已经收受贿赂,直至其就任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时再实施利用该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并未利用现任职务上的便利而收受贿赂,而是以将要到任的职务为诱饵,事前应允行贿人,收取贿赂。这里面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在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仅限于现任的职务,还是也包括将来可能担任的职务或过去曾经担任的职务。对于事前受贿,国外的立法例也有所涉及。但多数国家无此种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一般不能以受贿罪追究责任。受贿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所惩治的应是受贿时有职可渎之人,而事前受贿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时并无职可渎,不能因其后来有此职而前移使其负渎职之罪,更何况这种职务在受贿当时还处于空中楼阁的状态之中,法律怎么能够处罚这些具有强烈或然性的事实呢?而且,根据受贿罪的一般法学理论,受贿罪中行为人一旦收受了财物,便可认定为犯罪的既
    2023-06-11
    385人看过
  • 受贿罪和受贿行为的区别
    受贿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刑法》明确规定了数额较大的情节,而《刑法》第163条规定:数额较大时指数额在5000元至二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而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在《刑法》只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而《刑法》第386条和383条规定受贿罪的情节标准和贪污罪相同,因此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罪,而且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严重也可以认定为受贿罪,比如数额虽然不足5000元,但是给国家机关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是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法。一、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
    2023-03-14
    41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受贿罪行为有哪些怎样认定受贿行为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19
      受贿罪的行为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受贿罪与间接受贿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8
      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分直接受贿罪和间接受贿罪两种形式。直接受贿罪系《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对受贿犯罪的一般规定,其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间接受贿行为则在《刑法》第388条中予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
    • 行贿人事后感谢受贿是否会被认定为受贿罪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8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
    • 如何认定受贿的具体行为是行贿的客观表现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2-31
      贿赂案件的客观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产,或者接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贿赂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为上学行贿行贿和受贿的口供一致怎么认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8
      “口供”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其证明力较弱,一般不轻信口供如题所述贿赂双方口供不一致的,不能采信其口供,还需要进一步查找相关证据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如其他相关人员的口供,还需要根据行贿人所在单位的账务往来记录、银行帐户存款资金流动情况、受贿人的个人存款记录等情况深入查实后,用这些证据来印证供口的真实性,再认定贿赂金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