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如何进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22 04:20:06 157 人看过

职工工伤鉴定的申请流程包括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并签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而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1年内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也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职工工伤鉴定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接下来,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委员会办公室将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全。

最后,审核通过并签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人就可以进行工伤鉴定程序了。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和不服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紧急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当场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申请流程为: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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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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