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归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2:20:44 87 人看过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是归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所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可以任意使用或者转让个人所有的技术成果的。如果是本单位的需求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那么该创造的所有权才是归单位所有。

一、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归谁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转让属于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类型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一)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说,就是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二)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讲,是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现金、设备、材料、场地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主要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则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来处理。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开发项目的名称

即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系统等。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符。

(二)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这是技术开发合同最基本、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当事人应该明确合同开发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序,载明开发成果的科技水平,衡量及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

(三)拟制研究开发计划(该条款也可用另签协议或作为合同附件)

为了保证开发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当事人应该约定一个比较周密、合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中应包括开发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当事人条款中明确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数额的来源,也就是要明确约定经费由哪一方提供。如果是合作开发,则应写明各自提供经费的形式、比例、时间等。涉及以试验装备、设备、器材、样品和现有技术成果等进行投资的,则应依法进行估价并明确其所有权。

技术开发合同经费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经费包干。合同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当合同完成以后经费出现结余时,结余的经费归开发方所有,如果经费不足,不足的经费应由研究开发方自行解决。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的,应按经费包干处理。二是实报实销。实行实报实销经费结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当补充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出现剩余时,研究开发方应如数返还。同时,当事人还应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的报酬数额、支付的形式和时等。

对于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议定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人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技术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可以通过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来完成。

(六)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对于在研究开发工作中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权属,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保密的范围、时间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双方约定风险责任承担主体、风险责任分担原则及比例、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责任而发生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风险责任。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釆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以及对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一个特殊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如何使用、归谁所有以及利益如何分配作出约定。

(十)明确验收标准

明确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合同条款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明确载明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和参数。例如国标、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等技术标准和数据。还包括所需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要求等内容。

(十一)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双方当事人应在本款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总金额和报酬来源。实行经费包干方式,研究开发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报酬。在合同实行实报实销方式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研究开发人报酬的金额为多少,支付的形式和时限等。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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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1日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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