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约定,约定的形式为《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三)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四)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产生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己的合同主体地位。
(六)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人作为原合同主体。
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时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一)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二)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三)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四)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二)生效的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故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受让人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故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债务转移的特征: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义务,应征得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征: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即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是合同当事人;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及违约责任,而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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