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有效防范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公司清算]清算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组织清算组;
(2)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
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者,即视为放弃债权,不列入清算债权。
(3)编造财产帐册,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登记债权,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然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清偿债务。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支付清算费用;
第二、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第三、缴纳所欠税款;第四、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在清偿债务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公司的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完结
清算完毕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登记机关公告注
销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法人资格即告终止。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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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理的措施包括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综合清欠;鼓励企业发展,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规范债权转让方式;明确分工;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股权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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