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5:15:40 141 人看过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七日

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居民宅基地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居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不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其面积数经使用者认可后,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记事栏予以量化注明。经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和拆迁安置及补偿的依据。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有关具体程序,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属1982年6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

第六条属1982年7月1日后至198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未超规定标准的或超规定标准但已按规定处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超规定标准但尚未按规定处理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面积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超面积部分不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量化注明。

第七条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至199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已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对已批准面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超面积部分已依法作过处罚的,或超面积部分未依法作过处罚但不足一间(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该超面积部分不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经土地使用者认可后,予以量化注明。

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现已依法补办批准手续的宅基地,对补办批准手续时批准的面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补办审批手续时同意保留使用的超面积部分不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量化注明。

第八条属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实施后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已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超面积部分与批准部分在一处,并已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确认保留使用,且超面积部分不足一间(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对批准的面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超面积部分不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量化注明。

第九条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不予登记。

第十条属农村村民以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宅基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与本户原有宅基地合计不超规定标准面积的,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与本户原有宅基地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规定标准内面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超标准面积部分不足一间(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该超标准面积部分不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经土地使用者认可后,予以量化形式注明。

合法继承房产取得的宅基地,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凡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用地标准面积的,对现有宅基地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超标准面积的,按第六条至第九条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按房屋产权并根据第五条至第十条相应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

外迁后(限市区内)在新所在地未落实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在原住地的宅基地,按第五条至第十条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以及外迁后在新所在地已落实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1998年12月31日前,农村居民一户多宅(含二宗)的,由宅基地使用者自主确定一宅为主宅,其余作为非主宅。一宅宅基地面积不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可以确定二宅以上(含二宗)为主宅。规定标准面积部分,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超标准面积部分不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量化注明。

非主宅宅基地不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上载明非主宅。

第十五条按上述规定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后,房屋需迁建、扩建、翻建的,须经依法批准,按规定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不清的;

(四)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不符合第七、八、十条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它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按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七条宅基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按规定开展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14: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土(1987)郊字第87号各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的方针,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对宅基地的使用者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现将我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对于少数县已印制的《宅基地使用证》,如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精神相符,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印制。??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第三条
    2023-06-10
    66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审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二)负责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验证和任务登记;(三)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初审和送评;(四)负责审定和批复市级及其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
    2023-06-10
    260人看过
  •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
    发布部门: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芜政办[200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已于2008年3月30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对象和范围1990年1月1日以来,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依法征用、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并进行征地登记的人员。(一)本意见下发后征地,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现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
    2023-04-23
    293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促进工业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促进工业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湖政办发[2004]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经济委员会、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促进工业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九月三日湖州市促进工业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市经济委员会市民政局(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为促进我市工业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规范工业行业协会的管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我市促进工业行业协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促进工业行业协会发展,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工作的规律和要求,以企业发展的需要和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会分开,自
    2023-04-24
    229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六月三日宿迁市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宿迁市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宿政发[1998]7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宿政发[200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金包括:(一)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交易总额);(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三
    2023-06-10
    295人看过
  • 湖州市区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
    现将《湖州市区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整理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地块零碎、地类交叉、地形高低不平、路渠不配套的农用地实施调整、治理的行为。土地整理的重点是农田和村庄。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的土地整理工作。其他涉及这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工作。湖州市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市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和技术咨询。
    2023-06-10
    466人看过
  •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禾山镇政府,湖里、殿前街道办,区直各办、局:《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六月十一日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为鼓励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指户籍在湖里辖区的,以下简称本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鼓励辖区各类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定向培训,招用本地劳动力,促进就业,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规定。一、工作目标: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基本完成符合就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争取达到50%以上。二、优惠政策(一)本地劳动力参加经市、区劳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每人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人民币300元。(二)企业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定向培训,培训费用按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优惠政策贴补。(具体贴补办法
    2023-06-10
    343人看过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拆迁安置
    2023-06-08
    370人看过
  •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经市政府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保证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二)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以市政府决定收储的项目用地及地上物进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财产进行抵押,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的短期周转贷款。(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
    2023-06-10
    259人看过
  •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巢湖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巢湖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二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集中解决当前市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创建工作水平,市政府决定,利用半年时间,在市区开展一次市容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发展、富民强市”为中心,以创建文明城市为目标,以治理市区“脏、乱、差”为重点,逐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良好市容环境。通过市容环境集中整治,使市容面貌有明显改观,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市民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明显增强。二、整治内容(一)占道及
    2023-06-10
    464人看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区土地级别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1994年以来,随着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我市的市容面貌、投资环境和居住条件有了显著改观,城市用地规模不断向外拓展,城市中心区范围也相应扩大,市中心区土地区位质量和土地资产价值进一步提高,建成区的中部及边沿地区的交通和其它市政设施亦得到显著改善。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按照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快福州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现对1994年确定的土地级别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福州市区土地级别(见附件)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榕政综〔1994〕230号文件中有关土地级别的规定停止执行。市政府授权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城市土地区位质量的变化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福州市区的土地级别进行修订并公布执行。附件:福州市区土地级别(1997年修订)一级地:是指华林西路(西至西湖宾馆)——华林中路——华林东路——晋安河西岸——六一中路——规划群
    2023-06-10
    397人看过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规划和用地计划,从严控制村民建房用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区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集镇村庄规划是建房、用地的依据。各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各地农民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引
    2023-04-22
    163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规范我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漳州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漳州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闽政办[1999]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闽政[2000]文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制定本办法。一、报批条件1、规划已经评审合格,并按评意见修改完善。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审查的组织形式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会同
    2023-06-10
    358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园区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了有利于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能源、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使工业园区成为构筑湖州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现就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实施工业园区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工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工业园区是指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和生产条件,引导工业产业集聚,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据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当地产业优势,在中心城镇或重点城镇批准设立的工业生产加工区域。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是:定位合理、注重特色、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集约利用。拟建的工业园区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与工业产业政策相协调;与现有区位条件、工业基础优势相一致。工业园区规划布局可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的,由园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修编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要防止园区设立过多、定位分散、乱圈土地等问题的发生。
    2023-06-10
    34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汾湖市象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怎么核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涿州市农村宅基地登记表怎么填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2
      下面为大家解答涿州市宅基地登记表: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
    • 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区别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10
      1,关于自留山和承包土地,个人自由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享受国家对该土地的补助; 2,关于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随房走,购买房屋的人,同时也就拥有了,该房屋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3,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政府修路占用宅基地彭州市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2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