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员,审查管理人员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者;
(四)选择和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组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意义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同时,因为这种清算工作的结果与清算组并非为实质上的利益联系,故在破产实务中,清算组怠于行使权利或不合理放弃实体权利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债权人的生产经营、财产、财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提出财产处理方案等,使清算组的工作向债权人会议公开,在实体财产权利的处分上要符合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宗旨;在清算费用上要符合支出最低化;在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上,要在综合价值最大化与支出最低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合理方式。债权人会议对此可以进行询问、查阅,并在诸多事项上有权提出异议,经申请而启动法院裁决程序。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清算组的责任感,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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