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与重组的比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20:41:37 51 人看过

1、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并购则侧重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2、资产重组与并购常常是交互发生的。先收购后重组,或先重组,再并购,再重组在资本运作中也是经常采用。

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程序

(1)被并购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并购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并购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并购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并购双方就并购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并购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并购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并购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并购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并购,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并购以及省属企业的并购,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并购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并购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购协议;

(9)按照并购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并购,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并购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并购。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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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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