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委付与代位权之比较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08:22:42 134 人看过

委付与代位权是保险业务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在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

关键词:委付,代位权,推定全损,委付通知

1、概念: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

2、适用的条件:在哪些条件下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委付权呢?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项:

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委付是否适用于实际全损呢?一般认为,既已发生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委付对保险人而言并无任何意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赔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于船舶,如果保险人接受委付则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权利。但该项规定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英国法已作肯定规定,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部分损失赔偿。

3)委付财产的接受包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也承担财产的相应义务。法律禁止保险人只接受财产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或被保险人只委付财产义务而不委付财产权利。因此,委付必须是全部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4)委付被保险财产的整体,而不是一部分。

委付不得保留,即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而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

3、行使的方式:被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委付,并及时向保险人寄送委付通知(NOTICEOFABANDONMENT)。被保险人一方面有权等待一段时间以获得对损害的全面评估,再决定是否委付。另一方面,委付应在知悉委付原因后一定期间内进行。被保险人不得无限期等待,静观其变。

关于委付通知的方式,均可采取口头或书面通知方式,或者两者并同。但在我国实务上,委付通知须为书面形式。保险人无论接受与否,都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决定送给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便不得撤回。

委付一经成立,被保险人必须将委付财产或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及担保物权、债权等转移给保险人,就象是被保险人的标的出卖给保险人一样。保险人处理保险标的的所得,无论是否超过其赔偿数额,均归其所有。

至于保险标的上的物上请求权是否也随标的一起转移给保险人呢?一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不过这种转移不同于保险人在一般赔付中取得代位求偿权。因为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所得如果大于对被保险人的赔付,多出部分仍顾归保险人,而并非交给被保险人。

当然,被保险人适用委付的根本目的是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必须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其全额赔付。保险人因接受委付后必须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

1、概念:所谓代位求偿权,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它根源于财产合同的补偿性,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的必然结果。被保险人对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者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或者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保险赔偿,不能两者兼得。如果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赔偿,就应当将享有的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制度为各国保险法所普遍承认,成为财产保险业务中权益转移的主要方式。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规定了这一制度。《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广义上的代位权包括两种:一种是权利代位,即代位求偿权,另一种是物上代位权,即保险人在赔偿全部损失之后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即接受委付权。至于接受委付权,前面已作论述,在此不赘述。我们只讲代位求偿权。

2、适用的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保险事故及其引起的损失确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一点容易理解,如事故和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则与保险人无关。

2)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并且被保险人具有向责任方的索赔权。只有第三者的行为引发保险事故的发生,才可能存在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被保险人享有求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事故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或被保险人不具有向责任方的索赔权或已放弃这种权利,则保险人无从求偿。因此,各国立法均要求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3)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作了实际赔付。如果未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取得代位权,他就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3、行使的方式:保险人能否正确行使代位权,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与财产保险合同的职能密切相关。因此,保险人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求偿权。

早期的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均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各国司法实践中已普遍承认保险人既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向有责任的第三方求偿。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是允许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求偿权的。

一般地说,任何对于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求偿的对象。但同时各国立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都有限制性规定。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且,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权应当以被保险人享有的请求权为限,其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的金额。若保险人代位求偿所得大于保险赔偿时,其超过部分则应当归还被保险人。

代位权和委付是保险索赔和理赔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直接体现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所述,广义的代位权包括物上请求权,即接受委付权,而委付也产生标的无上的请求权转移问题。它们可以同时存在,例如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被保险物推定全损场合,代位求偿权与委付可以同时进行,两者互不影响。但是,委付和代位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债的主体变更,债的内容与客体并未发生变化。而委付所要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依附于所有权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还具有物权的特点。

2、代位权既适用于全损,也适用于部分损失,而委付权仅适用于推定全损。

3、保险人要取得代位权,必须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为前提,而委付则不以支付赔款为前提。

4、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不超过赔偿被保险人的数额,而在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数额。

5、代位求偿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时,无须承担其它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还承担该标的物产生的其它义务。

一、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3、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从实务上考察,确立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人(第三人)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而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去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代位权,保险人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21日 04: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保险代位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保险代位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一)保险代位权与债权人代位权相同点:1、均为权利代位,而不是物上代位;2、均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不以另一方同意为成立要件,属当然代位。保险代位权与债权人代位,不以通知第三人为有效要件。但第三人得对抗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代位人主张。3、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和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不同点:1、设立目的不同。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损失为原则。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财产以确保债权获得实现。2、权利行使范围不同。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而债权人代位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必要限度。3、所受限制不同。保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保险代位权也不适用于与被保险人有特定关系的人。而债权保全要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4、代位行使的后果不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其后果直接归属
    2023-04-12
    138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一、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1、两者的概念不同: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2023-04-13
    190人看过
  • 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之二)
    四、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1982年,我国颁行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立法中没有涉及群体性诉讼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商品化和市场逐渐深入,涉及多数人利益的群体纠纷大量出现。这些纠纷如不妥善解决,不仅影响经济的发展,也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司法实践对于这些群体性纠纷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则进行大胆探索,寻求群体性纠纷解决的思路。早在1983年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四川省安*县元坎乡、努力乡1569户稻种经营户与安*县种子公司水稻稻种购销合同纠纷案,创我国大陆代表人诉讼的先例。以后几年间,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审理了一些群体性诉讼案。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吸收借鉴了**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立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性诉讼的制度,即代表人诉讼制度。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
    2023-06-02
    439人看过
  • 比较广告侵权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广告作为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手段,在我们生活的究竟中几乎无处不在,但随之而来的广告侵权也频频出现,尤其是比较广告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方式,很有其研究的价值。一、比较广告的概述比较广告,简单的说是含有和其他产品、服务相比较的内容的广告。不同的国家对比较广告的定义各不相同。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中,也没有给比较广告一个明确的定义,理论上也少见对用比较广告的行为侵权的研究。目前,能给比较广告大体上一个定义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商业广告中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就质量、性能、用途等与同待业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以便说明自己产品或服务等方面的优势,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或更多的市场份额的商业广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给比较广告作不同的分类。比如从比较的对象来分,可以分为直接比较和间接比较。所谓直接比较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者在生活中指名道姓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
    2023-08-17
    483人看过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摘要]:本文讨论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理论基础和我国强化保险监管的必要性,通过比较几个典型国家监管体制的各自特点,提出了我国保险监管走向科学有效的政策建议,以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比较研究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深度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和优化对本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公平和盈利。作为提供契约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重要金融媒介,同时又是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以风险管理作为盈利来源的保险机构,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各国金融管理当局的严格监管。金融管制的最优社会福利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来源于金融业的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不对称信息。从这三个方向出发对我国保险业进行简单分析,很容易感到我国加
    2023-04-21
    342人看过
  • 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
    「英文摘要」Boththedangersorceandthelevelofdangerincreasesharplyalongwiththedevelopmentofsocietyandwidespreadtilizingofmodenscienceandtechnology.Althoghtheactthatmakesotherslifeandheathyandsignificantpropertyinaserioslydengerosstatehasbeenlegislatedcriminallyinordertosavethesocietyfromdamage,controversiesstillexistintheory.Moreover,therearesomeshortcomingsintheligislationabotinvolntarydengeroscrimeinors
    2023-06-01
    18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比较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19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业务的范围不同。保险经纪人不隶属任何保险公司,只以客户利益
    • 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与委托代理的比较有什么区别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5
      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经过自由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委托人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代理人,他人也不得强行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为代理人。而指定代理的产生不是基于自由协商,而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指定而形成的,被指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代理义务。第二,委托代理主要适用于商业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专门从事商业交易或其他经营的法人。
    • 郑州硕士研究生在哪里报考比较好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根据你的出行,就近的考点。跟户口没关系。
    • 代位继承的研究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4
      1、首先要明确是什么性质的公证,对于本案中处理财产的公证,可以采用赠与公证或对遗嘱进行公证。从你描述的内容看,应属于遗嘱公证,即对遗嘱进行公证,当然主要内容就是对其财产的处分进行安排。 2、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没有撤销公证或以新的公证改变原来的公证之前,该公证的遗嘱为合法有效的,其它未经公证的遗嘱如与之抵触(无论在公证前还是公证后),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3、从你的描述看,上述财产都属于这对夫妻共有,
    • 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比较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1
      (1)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2)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