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人收到法院的支付通知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即有两个条件:
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报;
2,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法院才能作出除权判决。
六、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审理人员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八、结案方式特殊
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九、本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十、收费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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