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变更《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的补充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01:47 442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检所:

我会在关于请及时办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补充批件》的函(中保办发[2001]第086号)中,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发生企业名称、药品名称、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等变更后办理补充批件的,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监督管理,结合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办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补充批件》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申请增加规格的,注射剂由小针剂增加大容量注射剂,必须持增加规格批文,按中药品种保护的申报要求重新申报,其它剂型增加规格的按同一品种对待,不再办理补充批件。

二、《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补充批件》与原证书批件配套使用。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不办理变更《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可将核(换)发批准文号文件与保护证书、批件配套使用。

四、申请办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补充批件》的,须按附表填写《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补充申请表》(可从http://www.zybh.gov.cn下载),应说明变更内容、理由,并附有关资料、证明文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我会。

特此通知,请及时通知企业,按此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1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文章
  • 中药申请专利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区别?
    一、两种保护的关系和区别中药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都是对中药技术成果给予合法性的保护,以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统一的,现就二者的区别介绍如下:1.两者保护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利保护的法律依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国家法律,其保护方式是由专利局授予专利保护范围,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定是否侵权,并由法院执行对侵权者的制裁;中药品种保护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国家法规,其保护方式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现已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同—编者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在法律效力上前者大于后者。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与法规矛盾时,法规服从于法律的原则,对同一种中药品种,如果两者保护的权益人出现不同时,在法律效力上后者服从于前者。鉴于此原因,《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
    2023-06-08
    432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非知识产权
    案情回放??原告海南亨新药业有限公司诉称,其生产的抗癌平丸经国家药监局批准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取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保护期为2002年9月12日至2009年9月12日。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只限于由取得保护的企业生产,其他非持有保护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仿制和生产。被告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原告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之后,继续大量生产和销售同品种的抗癌平丸,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中国医药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被告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抗癌平丸是其于1974年研制、1979年首先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批准生产,依法享有在先权,不是仿制,不存在侵权。中药保护并无绝对排他权,被告也已按规定正在申报同品种保护,且在公告6个月后停止了生产,
    2023-06-08
    53人看过
  • 广州中药品种保护初审办理期限多久
    一、办理时限10(工作日)二、办理时限10(工作日)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不适用网上办理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将申报资料一套自行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的同时,将2套申报资料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省局将资料贴封条后交回企业自行保存。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该事项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事项,请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网办事指南办理相关的申请和受理,路径及链接如下:网站首页-许可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申办须知-药品-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核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同品种)核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延长保护期)核发。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并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4)申
    2023-05-11
    175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期延长的情形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关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国的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已实施了6个年头。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做好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条例》规定,凡经我局批准的中药保护品种,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均可申请延长保护期。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品种。均不予延长其保护期。(一)申报资料没有按照我局对具体品种提出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办理的:(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三)连续二年以上没有批量生产或产量较小的:(四)质量标准经改进提高后仍不能控制其产品质量的:(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2023-04-16
    189人看过
  • 国家林业局关于成立林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我局决定成立林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由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部门、林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植物育种专家、栽培专家、法律专家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复审委员会下设林木组、经济林组、观赏植物组和竹藤组4个专业组和办公室。办公室为复审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被驳回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复审请求,审查并做出决定;二、负责受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宣告的请求,审查并做出决定;三、负责受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更名的请求,审查并做出决定。特此通知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3-06-05
    463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及费用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发布)第十二条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2《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鉴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考核等工作,为保护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2023-06-08
    230人看过
  •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费用问题
    一、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二、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四、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
    2023-06-08
    386人看过
  •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龙江、吉林、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局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首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自1999年4月23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品种权申请。为确保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在全行业、特别是在育种科技人员和种子、苗木生产单位人员中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努力增强人们保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意识。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育种者的知识产权
    2023-06-05
    494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的效力及其例外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证书》的企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对该申报品种进行同品种的质量检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经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二)对未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
    2023-06-08
    411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重心的问题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生产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改善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一定程度上促进中药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造就了一批优秀的中成药品种和中药企业。但是,由于《条例》制定处于社会背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在我国传统的医药行政治理模式下建立的,许多先天不足已经初步表现出来,制度性缺陷和矛盾也引起医药知识产权界的关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后,《条例》也一直未予修订。本文认为,这些缺陷和矛盾恰恰集中于四个关键性、根本性问题之中——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权利性质与权利效力,中药品种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这些问题也是《条例》修订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1制度的宗旨《条例》第l条规定: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制度宗旨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该宗旨的实效存在疑问。1。1缺乏对创新技术的
    2023-06-08
    491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的详细步骤
    1、申请书应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移交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首先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全国中药品种保护与评估委员会负责该品种的评估;3、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价委员会的审查结论,生产和经营中药。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
    2023-07-01
    216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年限有多长时间
    一、中药品种保护年限有多长时间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指国家为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获得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条件=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从天然药物中提取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国家中医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二、中药品种保护的优点首先,中药品种保护的要求较低。不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只对药品疗效提出特定要求;其次,保护期限较长。虽然中药二级品种的保护期没有专利保护长,但某些中药一级保护
    2023-06-16
    305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费用是多少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收费标准如下:1、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2、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3、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4、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5、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相关法律知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十三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
    2023-04-17
    380人看过
  • 国家经委关于评定国家优质产品的几项补充规定
    根据几年来创优、评优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实际需要,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做如下补充规定。一、优质产品的分级优质产品分为国家优质产品、部门优质产品和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国家优质产品应能体现技术进步和发展方向,对国计民生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内外市场有良好的声誉,其质量指标必须达到近期的(五年左右)国际先进水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质量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近期的国际先进水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质量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近期的国际先进水平。二、国家评优计划1、为了有计划地做好国家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在制定创优规划的基础上,各省、各省、市、自治区于七月底前将明年拟参加评选国家优质产品的项目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各部门协调后于九月底前将明年部门评优计划及后年予安排评优项目,送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衡汇总,编制国家评优年度计划和下一年予
    2023-06-09
    422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药品种保护是指对独特的中药材、中药制剂或中药新品种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保护中药资源、促进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药品种保护的主要要求包括提供充分的技术资料,明确保护范围,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建立... 更多>

    #中药品种保护
    相关咨询
    • 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审批和核发部门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1-09
      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审批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 国家专利保护植物品种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0
      据了解,有一种吊兰也叫“折别鹤”,不但美观,而且吸附有毒气体效果特别好。一盆吊兰在8~10平方米的房间就相当于一个空气净化器,即使未经装修的房间,养一盆吊兰对人的健康也很有利。芦荟:芦荟有一定的吸收异味作用,且还有居室美化的效果,作用时间长。仙人掌:大部分植物都是在白天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在夜间则相反。仙人掌、虎皮兰、景天、芦荟和吊兰等都是一直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这些植物都非常容易成活。
    •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3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如下: 1、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保护申请; 2、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后,由该部门委托评审委员会评审;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费用需要多少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30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等,收费标准如下: 1、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2、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3、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 4、同品种质量考核费。
    • 国家对种植中药材有补贴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22
      我国在中药材种植方面的补贴还是相对较少的,因为此项补贴也是这两年才开始有的,有的也大多是试点,但也不是没有,大多以试点或地方补贴方式为主。所以补贴的多少,还要根据当地具体补贴政策为主。而不同的药材种植也有不同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