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国有控股权改变须报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5:34:49 77 人看过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强调,因产权转让、增资等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必须报批。

依据《办法》进行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四类: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由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由前两类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企业产权转让方面

《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增资方面

《办法》提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企业资产转让方面

《办法》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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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9日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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