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4:17:01 428 人看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其成员资格的取得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无论年龄和性别,只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就可以成为成员。而加入取得则是指其他农民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一定的审批和注册程序,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独特的组织形式,不同于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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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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