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程序,包括土地承包、土地发包、土地补偿费用使用等事项需要经过集体成员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参与集体决策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和决策。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这些事项包括土地承包方案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通过口粮、分红和参与集体决策等方式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和决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与治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治理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为了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组织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完善治理机制。在组织建设方面,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推动其向现代企业化方向发展,提高组织的效率和竞争力。在管理水平方面,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透明度。在治理机制方面,应加强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保障体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通过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治理,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治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加强组织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完善治理机制。在内部管理方面,推动现代企业化发展,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在管理水平方面,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透明度。在治理机制方面,加强政府与组织合作与协调,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保障体系。通过发展与治理,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农民收入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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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能否要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5如你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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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四川在线咨询 2021-08-18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决定。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财产,是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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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能要农户收益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6不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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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时,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二是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成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自取得其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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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