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3:45 109 人看过

劳动服务公司自一九七九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怀下,由于各级劳动部门加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得到了迅速发展。十年来,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组织劳动就业,开展就业训练,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和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为解决严重困扰我国社会、经济的就业问题做出了贡献。当前,劳动就业工作面临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任务十分繁重。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解决好新形势下的城镇就业问题,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充分发挥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

一、劳动服务公司是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实施劳动就业政策的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性公司。它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劳动就业服务,运用建立劳动生产基地、就业训练基地和职业介绍所等手段,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劳动部是全国的劳动服务公司的主管行政部门,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是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能机构,它负责研究劳动服务公司工作的政策,拟定劳动服务公司发展规划,协调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关系,对全国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维护劳动服务公司履行职责的权利,组织推动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三、各级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是各级地方劳动部门直接领导下实现劳动就业任务的工作机构,它在全面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负责本地区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应当加强,不能削弱。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规格和名称等,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暂不做统一规定。所需经费,可按照现行规定,或由地方财政列支,或实行差额补贴,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收自支,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地方劳动部门不设立与劳动服务公司职责相同的重叠机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或管理本地区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在省劳动厅(局)领导下,主要负责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和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工作,拟定本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的规划、方针和政策,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地、市、县(区、县级市)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同级劳动部门领导下,完成以下任务:

1.对社会劳动力(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资源统计和组织管理,全面掌握社会劳动力的资源状况;

2.举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交流、职业介绍、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促进劳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提供服务;

3.举办就业训练中心,推动社会各方面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为求职者创造就业条件;

4.合理使用就业经费,发展集体经济,建立劳动生产基地,推动经济联合,广开就业门路,组织生产自救,为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5.管理职工待业保险金的收缴、使用和发放,为待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

6.行使劳动部门赋予的其它行政职权。

六、街、镇、乡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服务站,作为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基层组织,可以由街、镇、乡政府部门直接领导管理,也可以作为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派出机构。其任务是:

1.负责社会劳动力的登记、组织、管理;

2.开办培训班,组织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

3.广开就业门路,组织、指导待业人员就业;

4.管理直接兴办的经济实体;

5.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劳务输出提供服务。

七、行业、部门(包括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对本行业、本部门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公司)进行协调、指导、服务,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广开就业门路,促进待业青年和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负责本行业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业务上受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指导。

八、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一般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组织。在管理体制上,受主办单位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它的主要任务是发展集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创造就业条件。主办单位对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扶持责任,劳动服务公司在保证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可以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要严格划清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九、劳动服务公司应根据深化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进程,适应社会劳动力逐步纳入劳务市场实行竞争就业的需要,不断扩大劳动就业服务的范围。要巩固、发展已有的就业训练基地和劳动生产基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平调上收。要进一步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国家的优惠政策,解决好发展所需的资金、场地、物资等问题。要不断加强劳动服务公司的自身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经营作风。要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在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

基层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立劳动服务公司,须经过地方劳动部门批准。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发照。对于不承担组织管理和安置就业任务的“劳动服务公司”,要认真清理,不得再挂劳动服务公司的牌子。对于劳动服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和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劳动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理顺与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作联系,明确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要着重研究发展劳动服务公司的政策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服务公司的建设;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协调,为劳动服务公司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16: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如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二00六年七月四日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使全社会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而且是劳动密集行业,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1/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建筑业总产值由2000年的334.1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626亿元,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将突破1000亿元,必将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调整城乡二元结构的重
    2023-04-22
    35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商务部发布关于品牌促进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新时期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知名品牌,营造自主品牌成长的政策环境,是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此,商务部决定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印发了《商务部关于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商运发[2006]236号)。为建立和完善品牌发展政策促进体系,进一步推动品牌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品牌评比认定活动,引导和带动品牌建设加强商务领域品牌评比认定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突出商务特色、体现市场和消费者认同的品牌评比认定机制;加大已评定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覆盖面和影响面,调动企业进行品牌经营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各界力量关注、支持和参与品牌建设。二、加大对品牌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品牌
    2023-06-05
    392人看过
  •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规定
    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2、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
    2023-05-22
    489人看过
  •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当前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厅发布文号:陕劳发[1999]222号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今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各类劳动争议的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厅发布文号:陕劳发[1999]222号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今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各类劳动争议的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证和企业离退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国发办10号ぉ、(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陕再就办字[1998]008ぉ的精神和《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就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
    2023-06-09
    25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开展有关劳动事务工作“一条龙”综合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部门,对有关劳动事务工作,利用统一场所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体现了劳动工作部分业务的有机结合,方便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受到社会的欢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劳动部门工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现就开展“一条龙”综合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劳动部门(主要是市、县劳动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固定场所和固定时间,组织有关劳动事务工作联合对外办公,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开展这方面工作,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职业介绍机构作基础,尚不具备条件的要因地制宜积极开辟工作场所。二、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介绍:招聘和求职登记,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与发布,就业咨询、指导,企业用人指导,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为技术工人交流、企业间劳
    2023-06-09
    6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服务公司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待业人员就业、发展经济、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好形式。今后应当继续使其健康发展。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要通过清理整顿,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和改善领导,改变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责不分的状况,促进劳动服务公司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和经济作用。二、劳动服务公司是由各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兴办的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要目的,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主办单位在资金、场地、设备、技术、原材料等方面应给以积极扶持,但不得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利用计划内外商品的价差和产品转让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提取投入资金以外的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税务部门研究落实。地方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完成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和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工作,以保证上述《通知》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年66号令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税收政策,经商劳动部同意,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统一明确通知如下:一、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国营、集体企业中辞退的合同制职工及精减下来的富余职工、正在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1951年5月9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业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公布在案。兹为便于执行起见,特对规定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希各级劳动行政机构遵照执行。一、规定中所称“在册人员”,包括企业方面所雇用并编入职工名册或发给工单的长期工作、季节工作、临时工作的人员。但此种临时工作人员,系指补充定员的不足,而且其工作性质与企业直接生产有关的临时工人。如因临时修缮房屋或搬运原料物料等所雇用的工人,不包括于在册人员之内。至于实际是长期工而仍称临时工的工资,则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二、各企业的附属机构(如医院、托儿所、职工子弟学校及厂外运输单位等)的工作人员,应列为在册人员,所得工资亦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三、在册人员中的消防警卫人员,系指企业单位自己组织的消防警卫人员,其他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关派驻该企业内,而编制仍属消防或公安机关之消防警卫人员及铁道系统的公安部队,均不应列为在
    2023-04-21
    434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展和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提高行业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和《福建省建筑业2003-2010年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全面推进工程监理企业改制(一)要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鼓励发展民营企业,2005年底前国有、集体工程监理企业要全部完成改制工作,实现监理企业改革目标。(二)为了促进企业加快改制,实行企业资质年检与企业改制情况相结合,2005年年检时尚未改制的国有和集体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提供经该企业职代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行情,分类指导,抓紧落实,确保改制计划完成。二、加快发展工程监理队伍(一)凡
    2023-06-10
    477人看过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由:1.法律规定不健全,存在漏洞;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3.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服务存在瑕疵;4.业主委员会产生不规范,且不能真正发挥作用;5.部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一、业主无理拒交物业费该怎么办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日前,本市一小区的业主孙*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但是孙*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定孙*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
    2023-03-05
    83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和贯彻执行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条例》中有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为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拟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附: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行使?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
    2023-06-09
    432人看过
  • 劳动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各地、各部门的劳动部门要组织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特别是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劳服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劳服企业十四年来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和在市场就业中平抑失业率的重要作用,深刻领会《通知》中明确的新形势下劳服企业的发展方向、重点、目标和任务,以及国家对劳服企业的扶持政策,发挥劳服企业“五自主”优势,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二、加强落实工作的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要亲
    2023-06-09
    425人看过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
    内容提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组成市就业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组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设立的,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无偿的就业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公益性机构。1、市就业促进中心是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和业务管理,并对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实行业务指导。2、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是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根据市就业促进中心的工作要求,承办本辖区内的各项就业服务工作。3、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的工作布置,承办本辖区内的各项就业服务工作。4、居委会层面也要为
    2023-06-05
    19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6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
    • 关于去劳动局告公司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18
      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三、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四、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
    • 劳动合同服务期和劳务期限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13
      一般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有签订期限、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或终止条件)等。自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开始,双方均应当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终止期限到来或终止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合同履行完毕而消灭。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期的作用是明确员工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一经订立立即生效(除非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的除外)。生效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