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执……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产报告程序亟待规范。有的案件向被执行人发送财产报告令时,没有同时发送财产报告表;有的财产报告令中没有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后续的财产变动情况;有的财产报告表要求报告的事项不清楚,易引起歧义,如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动产情况,但对动产的具体内容则语焉不详;有的案件被执行人报告的内容比较笼统,没有附加相应的证据,增加了法院的核查难度,如被执行人报告其在某处有到期债权,但却没有提交合同等相关证据。
二是财产报告令送达不到位。以重庆五中院为例,95%以上执行案件都是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一并邮寄送达财产报告令。邮寄送达的优点是方便快捷,节省人力,缺点是不能保证邮件送达到位。如果送达不到位,法院就难以对违法报告的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财产报告制度的惩戒功能就难以有效发挥。
三是被执行人财产变动后不作补充报告。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结需要一段时间,期间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发生变动。笔者调研发现,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后,几乎没有被执行人会在其后的执行中主动向法院补充报告其财产变动情况。
四是个别执行人员对报告财产核查重视程度不够。一旦被执行人提交了财产报告情况,个别执行人员往往将其束之高阁,不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财产报告制度形同虚设。
五是对违规报告者处罚措施不到位。据统计,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后,仅有10%案件的被执行人会按照要求报告财产,绝大部分案件发出财产报告令后就不了了之,而执行法院对拒不报告、报告不实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的不足1%,致使财产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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