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而债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
2.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务人: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就此向次债务人主张。
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
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的债务为限。如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若次债务人因对债务人为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之对抗债权人。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关于代位权的几个问题研究
497人看过
-
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研究
81人看过
-
专利权信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78人看过
-
信息公开申请中知情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409人看过
-
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105人看过
-
债权人破产申请权问题研究
405人看过
-
标题:滥用代理权效力问题研究陕西在线咨询 2024-11-10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通常被视为无效。然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或者被代理人在得知或者应当知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时并未作出反对的表示,那么该代理行为将被视为有效。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代理人未能履行或者仅部分履行其职责,并且由于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带来了损失时,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
-
特殊合伙企业债权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重庆在线咨询 2025-01-0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所造成的债务。这样,债权人就可以获得执业风险基金的保护,而不仅仅局限于合伙企业或合伙人的财产。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
-
遗弃罪相关问题研究有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17关于遗弃罪相关问题研究有如下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遗弃行为的性质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均明显地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如若仍根据传统观点对遗弃罪的内涵及相关问题进行界定,势必会导致其与社会现状的需求出现偏差。故此,应当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借鉴国内外遗弃罪的立法经验与相关理论,从司法与立法两个层面对我国遗弃罪所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和完善。在遗弃罪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遗弃罪
-
公司法人的权利及其决策权相关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12-10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权利: 1. 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 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3. 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
-
公司法人改变和变卖股权抵债的相关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12、很简单,签个,转让价格就写3万,像这种小公司原价转让再正常不过了,原价转让就没有“所得”,没有所得哪来的20%的所得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