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益债务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8:51:51 108 人看过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以上债务为公益债务。

一、个人买卖房屋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中是不包括房屋买卖的。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而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

二、共益债务由谁来还

共益债务应当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种债务,包括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23: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什么范围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的个人债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债务: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范围是什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因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数额较大,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意,一方不得擅自决定,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若负债,则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的一方实际上已经对另一方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追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
    2023-08-09
    272人看过
  • 什么是共益债务,哪些债务构成共益债务
    一、什么是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哪些债务构成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共益债务的申报共益债务
    2023-03-16
    118人看过
  • 不当得利之债返还利益的范围是什么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不知道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尚存的部分即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不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只以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为目的。对于善意的受益人给予一定的保护,故缩小返还范围,存在多少利益,返还多少利益,利益不复存在,就不再返还。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其返还义务也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因此应让他负返还全部利益的义务。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后为恶意,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2023-03-19
    322人看过
  • 如何撤回公益诉讼上诉,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一、如何撤回公益诉讼上诉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上诉。《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后三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上诉。提出上诉的,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步审查进行指导。第六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上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上诉而没有提出上诉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上诉。二、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1、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
    2023-04-18
    132人看过
  • 什么是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
    2023-04-02
    122人看过
  • 什么叫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以下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2023-08-05
    139人看过
  • 债务 转移 范围
    债权转让
    (一)债务是可以转移的,但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二)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三)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债务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债务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四)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一、债务可不可以转让债务可以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二、债权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合法吗“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根据该规定,转移债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
    2023-03-09
    499人看过
  • 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范围是什么
    一、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一方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完全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因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
    2023-06-01
    420人看过
  • 夫妻一方债务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债务范围是什么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8、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9、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二、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023-03-24
    301人看过
  • 什么叫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什么叫个人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7、其他依
    2023-08-17
    248人看过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范围、清偿顺序
    一、破产费用1.破产费用的特点:(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3)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1.共益债务的特点:(1)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
    2023-03-02
    349人看过
  • 税收公益诉讼案件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一、税收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范围是什么?针对案件范围问题,应当把握四方面的关系:1、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必须涉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严重损害或威胁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益诉讼。2、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起诉资格的关系,社会组织是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发展初期需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尤其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应承担更多的引导责任,以促进社会组织成长。3、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慎重选择诉讼类型。如果相应案件存在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应选择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相应案件仅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相应行为不存在法定行政主管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不明确,可选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配合关系
    2023-03-16
    160人看过
  • 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缔约中的信赖利益法律特征有哪些1、依附性。缔约中的信赖利
    2023-08-16
    270人看过
  • 合同中债权债务转让有什么范围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规定有:转让债务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而转让债权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转让的债权债务须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可进行转让的债权债务。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如下:1、含义不同。债权人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当事人,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当事人;2、涉及债权债务转让的要求不同。债务人转让债务需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务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二、个体户死亡债权债务
    2023-03-20
    101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2022年共益债务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3
      公司是当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企业法人,它的存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股东赚取利益的工具,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会被责令破产,但公司在营业期间与多方有业务往来关系,因而在破产前需要先清偿债务,那么共益债务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 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9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 债权债务承诺书是什么范围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6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我市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承诺如下:一、严格遵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当商业交往。二、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不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行为。三、在药品、医疗器械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过程中,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四、在药品、
    • 什么是遗产债务,遗产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什么是遗产债务所谓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其所遗留的财产中既可能有财产权利,也可能有财产义务。遗产即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在我国,公民继承遗产既是一项财产权利又是一项财产义务。继承人仅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遗产债务
    • 债务是什么公益债务有什么好处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27
      共同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来定义的,是指在破产过程中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同债务:(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不受管理产生的债务;(三)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4)债务人继续经营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