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的方法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6 16:43:07 98 人看过

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的方法:

1、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无效的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合同无效;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转包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施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有效吗

施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建筑业资格的主要资质,才能成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显然不允许个人成为承包人。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法人和不合格的实际施工单位借用合格的施工企业名称。建设项目不得投标或者中标无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出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并以企业的名义承包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式是什么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建设工程独立承包: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

3.建设工程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5月18日 06: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无效相关文章
  • 建筑工程合同上的法人是合同主体吗
    建筑工程合同上的法人就是主体。合同主体都是指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般涉及两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特殊性,我国的法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还有不同的特殊要求,这些特殊要求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重要依据。一、没有工程结算可以申请仲裁吗通常情况下对于仲裁一般可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而仲裁又是一种与法院不同的准司法程序,对于工程不结算能否仲裁问题,我们从以下两方面来讨论:工程结算争议一般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施工合同的结算,对于这类合同纠纷合同各方是可以约定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解决由某商事仲裁机构来管辖的,为此该仲裁是可以处理工程结算争议的,实际生活中也有大量的施工合同纠纷是通过商事仲裁来解决的,这种程序一裁终局。工程承包人与工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务费或工资纠纷,这
    2023-03-31
    226人看过
  • 劳动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都是谁
    劳动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因此,符合劳动纠纷诉讼主体条件的应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帮工、学徒等劳动者;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一、劳动争议的特征1、主体具有特定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2023-03-02
    286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如何确定被告主体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
    2023-07-28
    77人看过
  •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一、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的确定标准(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准业主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或商厦的房产产权人和由产权人授权或与其有管理权约定的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须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管理公司中兼职。业主大会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众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应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确认或未经业主授权,他人以业主的名义将业主委员会予以登记的,视为业主委员会尚未依法成
    2023-05-04
    280人看过
  • 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另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023-04-03
    439人看过
  • 集体土地违法建筑的强拆主体是什么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可能强制拆除。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2023-02-23
    450人看过
  • 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标的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诉讼时需要提供诉讼书。合同诉讼标的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应当由当事人在起诉书中规定,诉讼标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标的是指标的物,即指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货物、金钱、义务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标的金额是本案中货物的价值和金额。当事人或者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以合同总额和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标的金额。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金额确定诉讼标的金额。期房合同纠纷如何算解决方式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
    2023-07-04
    439人看过
  •  确保合同主体合法有效的方法
    本文重点探讨了合同当事人资格审查的重要性。资格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法,以避免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文章从法人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资格审查和自然人个人资格审查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法人资格审查关注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以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非法人单位资格审查关注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自然人个人资格审查关注自然人的自然状况和民事行为能力。检查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就是检查他们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3、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2023-09-10
    135人看过
  • 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主体
    1.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两个判决,一是认定乙公司无主体资格,一是确立了乙公司适格的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均是以“禁止”的字样不允许无资质人员冒用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其后果是合同无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放宽了政策,但对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人的保护是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此司法解释在案发时并未发布,不能适用本案的处理。2.认定主体究竟是谁关键在于王某当初在签约时是否向甲公司披露了其代理人身份。如果当初向甲公司作出了说明并出示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就应该认定其行为是代表乙公司的,应由乙公司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可我们看本案的过程,一审法院起初是认定乙公司无权利主体身份的,这说明王某出具的委托文件极有可能是后来补充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规定,
    2023-06-22
    389人看过
  • 怎么确定抚养费的诉讼主体
    抚养费中的诉讼主体一般是抚养权人和抚养义务人。其中主要的诉讼主体一般是应当支付抚养费而没有支付的一方,而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因此诉讼主体的认定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诉讼来进行确定。一、离婚孩子多大需归女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女方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果母亲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并且无上述情形的话,法院一般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只有当母亲主张子女应由父亲抚养或者父亲主张子女应当由自己抚养时,当事人才有必要对不宜由母亲抚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中一方确有
    2023-06-25
    185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的有哪些(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
    2023-07-03
    149人看过
  • 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无权处分,即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或者自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行为。而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合同则是指出卖人将自己无权处分的物出卖给买受人而签订的合同。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纠纷,其原告一方一般情况下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而被告一方则是出卖人;在少数情况下,是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而提起的诉讼,即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诉讼。如果是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提起诉讼的,则应当将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买受人可能负有向所有权人返还标的物的义务;而出卖人可能在买受人不能返还标的物的情况下或者买受人因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而由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提起诉讼时,如在诉讼中经审理发现出卖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则应当向标的物的所有权人释明,由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2023-06-14
    253人看过
  •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违带责任。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发
    2023-04-12
    214人看过
  • 什么是建筑主体工程
    建筑主体工程是指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承重结构体系。建筑主体工程的组成部分包括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一、工程质量保修标准的范围是什么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能缩小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
    2023-04-12
    188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合同无效
    相关咨询
    • 确定建筑合同诉讼主体要遵循的诉讼主体范围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04
      建筑合同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方法: 1、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合同,涉及诉讼后,借用人和贷款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共同承包或者共同承包的建设项目发生纠纷后,应当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者应诉。
    • 民法典规定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怎样确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7-14
      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 建筑工程合同的诉讼主体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03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
    • 企业欠款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7
      公司欠款诉讼主体(即被告)应该是公司,但《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