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的季节,笼罩在夏邑县太平镇马金峰一家人心中两年多的阴云在春天的阳光下渐渐散去,他的工伤认定有了一线希望。4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夏邑县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马某申请工伤认定的决定书。
2010年3月1日下午,在夏邑县太平镇卫生院工作的马某突发疾病昏迷,被紧急送到了该县人民医院。治疗近4个月后,马某没有明显好转。当年6月25日,他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间长达11个月。2011年5月,马某达到临床出院的要求,但他仍然没有痊愈,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马某患病后,其子马A和太平镇卫生院协调处理此事。马A得知父亲的伤情可以申请工伤,要求卫生院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12月2日,马A代表父亲向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于10日后作出不予受理工伤鉴定决定书。理由是马某于2010年3月1日发病,在2011年12月2日才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马金峰未在规定的发生事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不予受理;马某生病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卫生院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不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内。
马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将人保局列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时效制度,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被告人保局未依法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即以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某说,法院的判决让他又看到了工伤认定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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