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表
二、丽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受理条件
1、本区范围内的不动产;
2、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3、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4、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5、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6、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7、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三、丽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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