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前解散须经批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33:03 374 人看过

[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共同投资,在中国某市成立了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成立后,合营双方均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了出资义务。合营初期,企业的经营比较顺利,实现了盈利。但到了后期,由于合营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其他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致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能够抓住机会,丧失了发展机遇,经营状况越来越严峻,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已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A、B两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提前解散合营企业的合意,董事会也做出提前解散合营企业并对其进行清算的决议。

[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指合营各方在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需要注意的是,合营企业的成立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合营企业的解散也要经过批准。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合营企业因上述(2)(4)(5)(6)项情况的发生而需要解散时,应由其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而当发生上述第(3)项情况时,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解散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即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普通清算是指由企业自行组织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由企业的审批机关组织进行的清算。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清算。当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或依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时,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企业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合营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合营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合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在普通清算的情况下,该报告应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合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在特别清算情况下,该报告须经合营企业审批机关确认。最后,应由清算委员会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20: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资经营企业相关文章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条件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的原因出现;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当提出解散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2023-06-06
    294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1.合营企业的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2.合营企业的解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确定的合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合营期限,则合营企业解散。(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
    2023-06-06
    62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需要规定合营期限吗?答:根据1990年10月22日外经贸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但是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2.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进行审批管理?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以外,其他
    2023-06-06
    329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2023-06-05
    449人看过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一)期限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期间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延长期限一经批准,合作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解散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因违反法律而被依法责令
    2023-06-06
    136人看过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与解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期间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
    2023-06-06
    492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资经营企业
    相关咨询
    • 国内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2
      合营企业的解散,是指合营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规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活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3
      XX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XX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XX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如下: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4、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决纠纷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决纠纷方式有: 1、仲裁方式。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或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2、行政方式。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后可终止合同。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如下: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4、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