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假履历获高薪职位
小洋入职一家私营公司任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洋的月薪为4万多元,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调至5万多元,到职前需提交毕业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若伪造资料,则不录用。
小洋在提交给私营公司的应聘材料中称自己毕业于有名的某某师范大学,曾任多家大型企业的行政总裁秘书、人力资源及行政总监等职位,并提交了某某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关离职证明。
两个月后,私营公司意外发现小洋上述离职证明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竟然全部是伪造的。5月10日,私营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向小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
除了被私营公司辞退外,小洋因使用伪造的离职证明和学历证明文件,还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被辞退后,小洋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私营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3月~5月的工资及加班费8万多元、赔偿金4万多元,补缴社保费1000元等。仲裁部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驳回小洋的申诉请求。
小洋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私营公司,称该厂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及加班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私营公司支付其3月~5月的工资及加班费8万多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4万多元。
私营公司辩称,小洋伪造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应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无效。考虑到小洋确实在厂里工作过,该厂已向其支付了4万多元。
作假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聘书中有约定伪造毕业证等资料者不录用,劳动合同中也有若小洋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使合同无效的,该厂可以解除合同等约定,可见小洋的学历及其工作经验是其应聘私营公司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职位的重要条件。
法院认为,小洋伪造材料应聘,已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聘书及劳动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小洋虽应聘职位为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但其重要资料均属伪造,实际并不具备该任职条件。
法院表示,小洋在职期间应得的工资可参照2013年东莞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平均数3670元计算,共为8200多元。由于私营公司已向小洋支付了4万多元工资,远超出其应得工资数额。故法院对小洋的工资及加班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洋请求私营公司4万多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也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析案
劳动者若以假资料应聘用人单位可坚辞不赔
本案主审法官称,如果劳动者以虚假资料应聘,用人单位可以理直气壮地辞退劳动者,并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已工作了一段时间,那其工资应如何计算呢?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案中,由于私营公司的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职位只有一个,而小洋实际上并不具备该任职资格,故本案参照东莞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小洋的应得在职期间工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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