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探讨与债权人会议有关的职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3 14:00:32 320 人看过

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等等。

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当中,所有的债权人联合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和自我权利保障,各个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主要处理的事项包括:审查债权材料、确认债权的数额、决定是否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具体的职权规定于《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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