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缴存进帐单;验原件、复印件1份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民政局、工商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13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三、办理流程
1、收件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制证
6、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丁守苹
5
报件材料是否齐全性,是否合法合规性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丁守苹
当场受理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张卫菊
10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
张卫菊
5
对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审批
不符合:不予批复;符合:予以批复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丁守苹
1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通知书[下载]
发证
丁守苹
1
发放通知书
四、办理地点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星关区桂花路农行四楼会计科)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原文下载][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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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自行缴纳社保期限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1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即帮购买。实践中,由于社会保险机构都规定有每月的缴纳时间,其他时间是不受理的,所以用工单位最迟应当劳动者进入单位后单位到月缴纳的时间即应为劳动者缴纳。比如一职工是2011年3月20日进入单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每月10日前为单位新增保险人员的填报时间,那么单位就最迟应在2011年4月10日前为该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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