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新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加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合伙人应在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应对合伙企业的现有债务承担责任的原因如下:
(1)合伙企业财产是一种担保财产,合伙人将其所有财产用作债务担保。(2)当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时,他必须首先调查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如果经调查分析后仍同意加入合伙企业,则意味着确认并接受合伙企业的债务。(3)合伙企业的资产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控制。新合伙人提供的投资可用于清偿以前的债务。资产的整合导致责任的整合。清偿债务时,应当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可能先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给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分别清偿债务,只要财产与债务相等,即使合伙人承担以前的债务,也无所谓;此外,合伙人之间难以形成良好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损害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4)提高合伙企业的声誉(5)可以防止合伙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关法律:
合伙法第43条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在签订合伙协议时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1)合伙协议中规定的退出理由发生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2)(3)导致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的原因的发生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
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入伙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208人看过
-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
165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91人看过
-
合伙企业可以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么
102人看过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
176人看过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271人看过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 更多>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退伙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7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合伙主要有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被除名退伙等方式。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协议约定好的退伙事情出现,可以退伙;经全体合人一致同意的退伙的,可以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的事由,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可以退伙。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
-
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如何入伙啊?山西在线咨询 2021-07-24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规定如下所述: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30一、平等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二、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三、异议权。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
-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条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2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入伙条件包括: 一、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的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取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执行。 三、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
合伙企业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8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