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六个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8 11:11:28 139 人看过

1、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确认合同履行地的三个步骤

2、民事诉讼解释实施后,最高法其他司法解释与之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关于民事诉讼解释第十八条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问题。

3、民事诉讼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争议标的”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关于争议标的理解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关键。

4、民事诉讼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

5、关于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6、合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规则

一、什么是合同履行的担保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来惩罚违约行为,预付款从一开始就属货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约定而相互转化。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性质,其数额认定完全依赖于受损害当事人的损失情况,而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其数额一旦确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

二、合同履行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定金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来惩罚违约行为,预付款从一开始就属货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约定而相互转化。

(二)保证

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实际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担保方应该是自愿的。保证人应与销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由双方签字、盖章。

2、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其中需要注意“代为履行”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3、以原债务变更或修改原债务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保证人得同意,否则保证人不负责保证责任

4、合理选定保证人。

5、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下内容不可缺少: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

(三)抵押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注意的问题:

1、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与名称,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及范围,抵押物的名称,抵押物的占有归属及抵押日期。

2、弄清抵押物担保的范围:赔偿原债权、赔偿由于债务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花费的费用(公证、诉讼费)。

3、在抵押期间,他人不得使用或处置该抵押物。

(四)质押

质押是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

(五)留置

留置的特点是一般说来,留置的财产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交易活动中债务人欠债权人一定的债务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留置处于交易活动中的财产;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逾期不履行的债权债务合同相关联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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