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风险不可不防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21:19 372 人看过

1987年美国快餐企业肯德基首次将特许经营的概念带入中国,历时近二十年,当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发展最为迅猛的市场。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不成熟等原因,导致国内特许经营市场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商业欺诈盛行,特许人和加盟商的矛盾层出不穷。

特许经营合同是确立特许人与加盟商合作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特许经营合同往往内容复杂,涉及诸多的法律、经营管理和技术等专业问题。仅从法律角度分析已有的特许经营纠纷,投资者在进行特许加盟时主要面临两大风险:一是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风险;二是特许人区域保护政策执行不利等合同条款风险。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加以简单分析。

一、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风险

2005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韩某诉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2004年7月2日签订的相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韩某加盟费十万元。这是自2005年2月1日商务部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因外资企业违反中国投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导致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首个判例。

当前在国内发展加盟商的特许人有不少都是国外品牌或者打着外资的旗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对外资在国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是有限制的。

根据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由此可见,上述韩某与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现实中还有不少特许人来自香港地区,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时间上,来自香港的特许人可以比外国投资者早(自2004年1月1日起即可进入),但是在经营方式上也只能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在于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特许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等等。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中的任何一条,都会有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所以,作为投资者,在决定加盟前不能仅凭一些广告宣传就做决定,而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是不可或缺的。

二、区域保护等合同条款风险

2005年9月,冯女士看到了北京一家皮具公司的宣传手册,其中明确表述了该公司的区域限额加盟和对专卖店实行严格的区域保护政策。冯女士觉得商机难得,遂与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以交纳加盟费方式获得该公司某品牌包袋产品在江苏省徐州市的特许经营权。在其后的经营过程中,冯女士陆续发现在徐州市有多家加盟商都在经营同样的产品。冯女士认为皮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而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皮具公司宣传手册的性质属于广告宣传,其内容不具有实质约束力。而关于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承诺最终并没有形成合同条款,双方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约定,所以,冯女士依据宣传手册中的内容主张被告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区域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或商圈保护政策,其意义在于通过限制某一区域内经营相同品牌或同类产品的加盟店、直营店的数量,防止各加盟店成员间的恶性竞争,从而保护加盟商的经济利益。限额加盟或区域保护是特许人的一项重要义务,然而现实中有不少特许人出于私利,无视特许网点的消费水平和市场容量,大量吸收加盟商,导致恶性竞争。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加盟商应当谨慎签订加盟合同,对于特许人的广告宣传或重要承诺,应坚决要求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条款。

除了区域保护,加盟商还需要注意特许人其他方面的义务,包括:及时披露基本信息,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促销及广告宣传,等等。

此外,加盟商应当留意一个细节:在由特许人提供的合同文本草案中往往都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特许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可能会给加盟商造成不小的麻烦,现实中有的加盟商在纠纷发生后甚至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而不得不放弃要求权益。因而,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尽可能争取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合同履行地(一般也是加盟商所在地)法院。

总之,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内容都比较复杂,加盟商在签订之前应当仔细审查,以免陷于被动。并且,加盟商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各种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4日 2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特许经营相关文章
  • 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的十大优点
    一、由于总公司拥有的连锁系统、商标、管理、营运模式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独创事业在时间上、资金上与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减除不安,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二、好的总公司,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企业的商誉,都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别化来领先竞争对手。加盟店可享受到这种好处。三、由于总公司统筹处理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有些公司还有全套的电脑会计系统提供加盟店使用)等。使加盟店能心无旁骛地专心致力于销售及服务。四、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担心的语言障碍、种族歧视问题,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维护。五、如果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可能都有种种困难。而加盟店是总公司大规模生产及订制,甚至连设备、餐桌椅、食器、杂项装备等,都可以更便宜地买进,甚
    2023-06-06
    459人看过
  • 特许经营法律问题和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加盟总部之间的关系是以签订特许合同为基础的。通过合同,总店允许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软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经营,并对加盟店有监督、指导权利,同时也负有培训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帮助和服务的义务。特许经营有很多法律问题,对此加以探讨是很有必要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合同约定。特许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特许经营的所有权———特许经营的所有权是分散的,但对外要形成同一资本经营的一致形象。特许经营是特许总部
    2023-06-09
    188人看过
  •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方合同当事人欠缺主体资质的以及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有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等。一、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这些:1.特许加盟合同当事人欠缺主体资质的。2.合同违反行政审批强制性规定的。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如下: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2.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3.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
    2022-06-02
    329人看过
  • 商业特许经营的风险与挑战
    商业特许经营指的是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允许其他经营者使用其经营资源,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如下:1、特许人违反有效性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是企业以外的主体,特许人未经批准,经营资源超过期限,合同无效;2、特许人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造成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或者对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3、有法定情形,意思不真实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商业特许经营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商业特许经营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客观上特许人须有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二是特许人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故意是以“明知”为前提的。三是特许人欺诈与被特许人作出的加盟行为之间有直接
    2023-07-02
    120人看过
  • 怎样避免特许加盟的经营风险
    连锁加盟又称为特许经营,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法条链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连锁加盟神话,出现很多的成功范例,但也有人利用该形式进行诈骗,很多人怀着发财梦最后才发现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为了防止被欺诈加盟的发生,加盟商在加盟前考察时,应尽量考察特许人的特许资质
    2023-06-09
    404人看过
  • 对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风险警示
    各特许经营企业: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文附后),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整个特许经营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也必将影响到贵公司的发展与经营,因此,我们向贵公司做紧急风险提示如下:一、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商务部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违反该条例的规定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解除。二、条例明确了特许人的资格和条件: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2、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4、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5、经营时间超过1年。不具备上述条件,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可能直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不具备第4、5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2023-06-09
    424人看过
  •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时特许经营费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费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许经营已经开始深入人心并逐渐成为流通领域主要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之所以受到投资者的推崇和青睐,主要是投资者一旦成为特许人后,其借助特许经营可以使规模迅速得以扩张,而被特许人借助特许经营可以少走弯路,降低投资风险,从而达到预期的投资收益。当然对特许人来说,特许经营更诱人之处是能从被特许人处获得经济利益,而这种经济利益又是特许人利润的主要来源。特许人经过多年的经营技术诀窍的积累,公众形象塑造以及其他经营资源的开发,主要是为了将这些经营资源授权被特许人使用时能收取更高的费用,而特许人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则是被特许人主要的成本支出,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发生纠纷
    2023-06-09
    146人看过
  •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特许经营费能否退还
    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能否退还特许经营费合同终止后,如果合同未履行,则应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和性质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相关法律知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单方面终止合同“事实上,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通常会给双方一段平静期。只要双方未履行本合同,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请及时联系律师。Lawblly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2023-05-07
    400人看过
  •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内容提要: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较为流行的企业扩张途径之一,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实现科学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率的经营方式。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流行经营模式的认识,尤其是特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企业运营中引发的特许经营纠纷比较频繁。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关键词:特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号使用权、经营诀窍等依法享有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受许人使用,并提供统一的营运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保障;受许人根据合同
    2023-06-21
    176人看过
  • 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01/31)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五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第一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2023-06-09
    219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就设立合营企业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在签订合营企业合同时,中国合营者应注意合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失。一、合营企业合同容易出现的问题和风险:1、外方投资者资信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主体非常广泛,可以是外国公司、其他企业和组织以及个人。外商的资金来源也相当复杂,有此是外商自己积累的自有资金,有些是受委托的信托投资资金,还有一些是外商在国内投资获得的利润等。政府的积极扶持各推动固然给国内企业与外新风气合资和合作带来了便利,但也有些不法分子借投资之名蓄意进行诈骗活动。很多诈骗活动轻易得逞的原因在于,中方没有对外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以及规避法律顾问支
    2023-06-06
    97人看过
  • 特许经营合同的标准
    也许总部会认为从总部的立场出发,为了对加盟店进行有效控制,设定有详细、严格规定的合同书,是好的,而加盟店则会说从加盟者的角度看,能保证经营活动自由的,才是好的合同书,或者有人会认为完全不违反法律(反垄断法、信息公示法律)的,方能称得上是好的合同书。那么,评价特许经营合同水平高低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从国外法律实践看,业绩平平的总部,也许合同书做的很漂亮、规范,而有良好业绩的总部,特许合同书未必让加盟者易于接受。因此,对加盟者的一个忠告,就是不要以合同书的表象来衡量、判断总部的业绩。一个不争的事实,特许经营合同没有雷同。因而,好的或称为水平高的合同书,应当是与自己特许连锁系统的特许经营组合最相吻合,并具有预见性。一、如果网上加盟店铺被骗了怎么维权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够证明加盟总部存在欺诈故意,还可以考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
    2023-03-10
    86人看过
  • 特许经营宣传招商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特许人的招商宣传行为作了规范。其中,《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规定当然也适用特许人招商加盟的宣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对特许人的宣传招商行为作了规范,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特许经营实践中,不少特许人为了快速推广自己的特许经营体系,经常违反这些规定,进行虚假宣传,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特许人违法宣传的法律后果,即特许人违反了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
    2023-06-09
    215人看过
  • 商业特许经营可以不备案吗
    不可以。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律师补充: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书面承诺及
    2023-05-06
    107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特许经营是指授权人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 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分为几种类型分别是,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 更多>

    #特许经营
    相关咨询
    • 分公司能不能签特许经营合同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8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财务、经营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是有总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的。 子公司是指虽然自己可以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但是一定程度上受另一家公司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
    • 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有什么不同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9
      1、产权构成不同。直营连锁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集中管理,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度组织化的零售企业。同一资本所有区别直营连锁店与其他经营形式的关键,也是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本质上的差别。 2、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者(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合同形式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是独立的,特许者无权进行干涉。被特许者
    • 特许许可证经营范围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30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制造商和批发商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 3)、批发商与零售商4)、零售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 餐饮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
      为您提供一份餐饮特许经营合同范本如下: 1、合同双方 特许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 被特许者: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
    • 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4
      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