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害行为如何举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1:55:18 103 人看过

一、受害人举证责任分配:

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即证明谁是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

2.受害人受到损害,即自己因共同危险行为所受到的损害;

3.加害人有主观过错,即共同危险行为人全部疏于注意义务。

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免责条件(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证据若干规定》和《人损解释》采取肯定说(因果关系排除说):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可免责;

2.《民法典》采取否定说(因果关系证明说):

A.只有在能够举证证明谁是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人,才能免除责任;

B.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谁是具体侵权人的,就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在侵权行为中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其归责原则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混合运用之说。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形,危险行为由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危险性)且加害人不明,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则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因此,适用过错原则之特殊形式---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有利于衡平保护受害人利益。过错责任推定有两种形式,即一般过错责任推定和特殊过错责任推定。前者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被免除责任,这种推定又被称为“可以推倒的过错推定”;后者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才能被免除责任,这种推定又被称为“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抗辩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过失,在有些情形下还包括意外事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推定为宜。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第三,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在某些案件中,两人在扭打过程中伤及劝架的第三人,符合上述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因此两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民法典中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原因在于:当数人共同参与实施具有致害他人危险的行为且已造成实际损害,但是具体的加害人不明;或者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而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但各加害人的参与部分不明的时候,由于该数人并不存在意思联络,因此无法将他们的行为加以一体化处理。受害人在前一种情形中必须举证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是谁;在后一种情形中必须证明各个加害人的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显然这很困难,如此受害人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证明而败诉。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此种情形适用共同加害行为的规定,由各参与人或者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初,《德国民法典》之所以规定第830条第1款第1句,其目的就在于“替受害人排除无共同行为之数个损害惹起人存在各自的参与部分不明时,或数人中孰为惹起人不明时,所生之举证困难。”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714条后段中更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该段规定:“数人负所生损害之责任时,如就该损害,不能检出各人之分担部分者,数人纵非共同而实施行为,亦同前段(即适用关于共同加害行为的规定-学者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09: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何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1.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三特征: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有害性: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2.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特别提示】: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
    2023-06-12
    393人看过
  • 以放火形式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定性?
    以放火形式故意杀害,侵害或者可能侵害了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物,使公共安全遭受具体危险或者抽象危险;通行的观点认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特定人,同时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是一个放火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理论上的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4-22
    420人看过
  • 如何举报私占公共车位行为
    私占公共车位的举报方式有以下几种:1、如果车辆乱停乱放或者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则属交警部门管理范畴,投诉举报电话是110;2、如果使用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属于私自占用公共资源,属城管执法部门管理范畴。投诉举报电话是2222711。确认对方确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出处的可以以图片、视频取证,找法律法规指定的管理部门实名书面举报。在投诉中应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可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机动车通行的一般规定具体如下: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如果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或者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3、机动车通
    2023-07-06
    444人看过
  • 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行为如何规制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经营广告短信群发业务行为,虽然扰乱了公用电信网络信号,但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行为依然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用刑法予以规制。对于该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规定“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利用“伪基站”设备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对象——手机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手机属于通信设备,且当前我们使用的手机大多为智能手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手机应当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范畴。其次,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利用“伪基站”设备对手机的控制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利用自身功率优势强行与目标用户建立连接,在此过程中获得手机号码和手机IMS
    2023-08-18
    354人看过
  • 如何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4、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行为;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
    2023-07-02
    114人看过
  • 恶意欠薪行为如何举证
    法律综合知识
    无论是转移财产,还是其本人逃匿,劳动者一旦发现,便可通过报案,由司法机关立案并介入侦查,调取雇主的资产及经营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此情况下,雇主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其主观的欠薪恶意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劳动者毋须承担举证责任,只需提供立案侦查所需要的基本线索即可,侦查机关不得以劳动者无法提供详细的雇主财产或个人走向等信息而不予立案。
    2024-04-16
    209人看过
  • 共同侵权行为举证责任有哪些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有:受害人需要证明数个行为人实施了危险行为;行为人需要证明所造成的结果有无过错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举证责任有哪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2-06-30
    187人看过
  • 同居共有财产如何举证
    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通常会被视为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意味着这些财产可以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等。然而,如果有一方想要将这些财产用于个人用途或将其作为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在确定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时,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如果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则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但需要注意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如果有一方想要将这些财产用于个人用途或将其作为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024-01-05
    59人看过
  • 见过哪些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一、见过哪些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4、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5、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6、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7、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8、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
    2021-11-08
    261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有意思联络吗,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之间是没有意思联络的,是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是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共同危险行为有意思联络吗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023-07-10
    307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多人实施行为,需要因果关系的推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可能是个人实施行为,需要根据行为的推定。共同危险行为即准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多人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一、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如下: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3.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4.共同危险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若只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免责。但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人若想免责,可以通过不文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也可以通过不文明加害行为不存在免责,不需证明谁是真正加害人。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
    2023-07-18
    48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是否是故意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
    2023-03-27
    459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中能确定具体侵害人吗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中是不能确定具体侵害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
    2023-03-03
    194人看过
  • 共同加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一般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2-06-27
    450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2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如何举报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3
      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监管,无法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发挥公众参与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可收到事半功倍、一举多得的效果。法第1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公民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权利
    • 如何举报驾驶危险品行为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4
      举报危险驾驶可拨打122交通报警服务电话。122报警服务台是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受理群众报警电话,指挥调度警员处理各种报警、求助、同时受理群众对交通管理和交通民警执法问题的举报、投诉、查询等而设的部门。该部门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挥中心的主要组成部分。实行24小时值班。群众只要用电话拨打“122”即可免费接通122台电话。
    • 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1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相同。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数人对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让每一参与人均为全部之损害,其基础在于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与空间上关联的同类危害。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不以各行为之间的“共同关联性”为必要,也无须证明
    • 应该如何解释危害行为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3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 1.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对于危害行为,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是这样危害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属于违法行为,相关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