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人,债权人得到的替代赔偿资源是非常有限的,而职业责任保险对有限责任的替代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那么,如何完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职业保险呢?
(一)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设为强制保险,实行严格责任
如果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设为强制保险,保险责任的承担实行严格责任,就能解决职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的问题。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保护的第三人是某一类企业的债权人,似乎不具有公益性质,由在制度改造中得到实益的债务人寻找其信用降低的替代办法,更合乎公平原则。而且,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尚不成熟,责任保险供给方面不确定因素比较多,如责任保险品种单一,责任保险的限制性内容(如免赔额、最高赔偿限额等)太多,保险责任鉴定机制不健全等。所以,仅从修正或完善职业保险这条路人手似乎太狭窄。
(二)拓展其它替代赔偿资源,弥补职业保险的局限
既然职业保险的替代功能十分有限,拓展其他替代赔偿资源就在所难免。实际上,除必须购买职业保险外,我国还规定了执业风险基金制度。两种方式并存也有利于确保有限责任有一定的替代性赔偿资源,保护债权人利益。只是该制度目前也缺乏可操作性,有关交纳比例、交纳基础是税前还是税后利润、保管机关、帐户监控等都无具体规定,急需完善。实际上,除此之外的其它替代赔偿机制也是可以探索的。特殊的普通合伙肇始于美国的得克萨斯州1991年的立法。得州的替代赔偿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由最初的没有规定,到规定购买责任保险。1993年又规定:如果无法购买保险时,允许建立一项信托基金或向银行开立一个信用证或作出类似安排,作为购买保险的替代办法。在此认为,得州的经验启示我们,特殊的普通合伙本质上要建立的是因豁免无过错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而需要的替代赔偿资源,显然替代赔偿资源的种类是多样的,只要能增加合伙人的信用即可。顺着这样的思路,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资源的种类就很宽阔了,如固定的存款、开立信用证等,总之,可以继续探索合适的方式,不独局限于职业保险,职业保险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建立替代补偿资源的宗旨和功能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
特殊合伙企业特殊在哪
132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91人看过
-
非特殊合伙企业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307人看过
-
什么是特殊合伙企业
271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99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如何分配
444人看过
-
特殊合伙企业的特征?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18人们经常看到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可能很少看到另一种合伙类型,称为特殊普通合伙,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付费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如下:一、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有合伙人在执业活动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完善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2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多数地区还没实
-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何区别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安徽在线咨询 2021-03-10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13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2、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